□薛长青
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备,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程度的重要参照。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最近两年,通过不断建章建制,信息透明度已日益增强。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存在一种倾向:重量不重质。
翻看三大证券报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迅速“扩容”:数量多了,篇幅长了,内容全面了。尤其是出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后,各公司在董事会决议中也披露了各种工作制度,原本寥寥数语的公告,变成动辄几万字的条文与规章,让投资者目不暇接。
数量上去了,是不是“含金量”也水涨船高呢?非也。首先,从这些动辄几个整版的内容看,大多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拷贝,有效信息并不多;其次,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并没有下降的迹象,有关研究表明,从1993年至2001年10月上旬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样本显示,受查处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日益增加。
信息披露应区别有效和无效信息,防止后者的过多过滥。否则不但加大上市公司的成本,也浪费投资者的时间、精力,而它的负面影响还远不止于此。无效信息披露加大,容易造成负面效应,比如过多的无效信息加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文牍主义倾向,很多信息象一种新的“八股文”,给上市公司恶意搪塞责任和信息披露“走过场”创造条件。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改进,岂是发一个中规中矩的公告所能解决的?
信息披露质量高不高,主要看信息的有效性强不强,因此,上市公司应该在信息披露的“质”上下工夫。因此,有人建议,除了按规定必须披露的“规定动作”外,公司还应酌情做出自己的“自选动作”——个性化的披露方案,比如一些例行公事的条文,能不能只刊登自己公司独特的规定?对一些条文的重复部分,可不可以网上披露?这样,既节省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成本,也方便了投资者的个性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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