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徐兴堂)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加强商业银行
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经营
。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
表;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
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及其他风险状况;公司治理信息
,如年度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
情况;年度重大事项,包括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
了解的重要信息。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
便、及时地查阅。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
行分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城市商业银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
年1月1日分步施行。(完)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