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张旭东) 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责令停止该变动活动,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受警告的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买卖同一公司的股份。若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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