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赔偿限额增至40万 国内航班提高赔偿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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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5:32 合肥报业网-合肥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7日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他表示,新规定适用于中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
据统计,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对于随身携带物品以及托运行李,航空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