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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冒充哥哥假签名 银行审查不慎自吞苦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1:4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21日电 (叶国标 严剑漪) 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都是原件,孰料办理手续的“产权人”却是“盗版”。由于没有仔细核对,错将“弟弟”看成“哥哥”,银行无奈自担贷款失误之责。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了这起离奇的借款纠纷案。

  贺某是闵行区沧源路某房屋的产权人。2004年4月13日,一位自称“贺先生”的人到某银行借款,在出具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立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
一份贷款额度为21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时以贺某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相应的强制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生效后,起初3个月的还贷情况尚属正常,但自8月起,借款人“贺先生”停止了还款。银行多次向“贺先生”催款但仍不见动静。2005年1月,银行将借款人贺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贺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处置其闵行区的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贺某矢口否认曾和银行签订过任何合同。面对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贺某辩称签订合同的这个“贺先生”其实是他的弟弟阿炜,当初阿炜瞒着贺某私自到银行办理贷款,贺某对此毫不知情。银行审查不慎,应该责任自负。随着庭审的深入,更多事实不断浮现: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确实是以贺某的名义签订,而且由公证处对合同当事人的签名、印鉴真实性进行了公证。但2004年11月8日,公证处以申请公证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作出了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2005年2月,司法鉴定部门对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贺某”与产权人贺某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对此,原告代理人又提出,虽然办理贷款不是贺某亲自所为,但其弟拿着贺某的所有房产资料原件前来办理,足以让银行相信其弟对借款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且合同生效后,贺某的帐号里也还过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某本人所签,贺某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既无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某委托了他人与银行签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某所为。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屋产权人对相关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范风险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风险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案外人阿炜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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