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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通过立法推动检验事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8日 00:12 中国质量报

  ——访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夏鸣

  作者:王惜纯

  3月12日,记者见到夏鸣时,他说自己的4个议案和建议已经交到两会。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用心去建言献策,是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 也许是多年实践经验的铺垫,夏鸣对产品质量检验事业有着更深刻的体会和独到的见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涉及经济发展、科技攻关、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保障人民生活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只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作了一些简单的规定,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他以一贯的简练风格,坦诚地表达着自己的观点。 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虽然在发展,但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检验市场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日益增长的制造业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产品质量国际竞争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夏鸣说,因此,他今年向两会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检验法》。 目前,我国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工业企业等内部设立的,主要开展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工作。这类机构几乎与我国规模生产企业的数量相等。另一类是社会设立的,接受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委托,出具公证数据检验报告,提供公众服务,这类机构全国有几万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我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夏鸣强调说,“必须加强法制化管理,参照国际标准、规则或者惯例,对检验机构和检验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因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检验法》非常迫切,非常必要。” 对于立法的必要性,夏鸣为此做出的注解是:一、高水平的产品质量检验活动有利于整体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发达国家产品的高质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拥有实力强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二、推动我国技术进步的需要。技术进步和检验能力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技术进步包括科研成果、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需要高水平的检验检测活动加以印证,同时,又为检验检测工作带来新的方法、新的思路,检验检测水平高是整个国家技术进步的显著标志。通过立法推动检验机构发展,对我国技术进步将产生积极影响。三、应对入世挑战的需要。随着我国检验市场的开放,国外实力雄厚的大型检验机构已进入我国进行市场竞争,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对不同性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市场规则,统一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竞争规则等,以保证检验市场的健康发展。四、规范检验行为的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检验行为,将有力地促进检验机构做大做强,提高工作质量,提升技术装备和检验检测能力,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生产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应用和转化。 “况且,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条件都已经成熟。”夏鸣认为,首先,国家质检部门自2002年起就已经着手研究应对措施,并于2004年完成了《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研究项目,在理论上较为成熟,为立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其次,我国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检验机构的经验,目前,已推行了较多的市场准入、规范行为、后续监督等措施。在实践上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再就是,有地方立法可供参考。比如,浙江省已制定了检验机构管理地方法规。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深圳市等地也正在制定相应的规定,这些立法实践,可供借鉴。(《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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