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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春节消费警惕商家促销三大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2日 09:25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2月21日专电 (记者 孟华) 春节期间,各商家纷纷举行促销活动争抢商机。天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节日期间,商业促销仍然存在违规现象,因此需要警惕商家的促销陷阱。

  天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节日消费旺季来临,一些不规范的促销现象又有所抬头,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促销广告偷换概念。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举例说,有家报纸广告刊登:“某商家手机实行打折销售,单机价格1599元,活动截止到2007年元旦期限”。这种广告给消费者的概念是,既然降价活动截止到元旦期限,那么活动就应在元月3日结束。

  但实际情况却是,当有的消费者元月2日再去该店购买手机时,该款手机售价已是2200元,消费者不解,经过质问才恍然大悟,原来广告登的是“元旦期限”而不是元旦期间,商家把期限概念解释为,活动仅限1月1日当天。春节来临,一些商家也开始使用这种办法来吸引客源,值得消费者警惕。

  二是不明确促销地点。春节以来,有消费者反映,某经销商为吸引客流,在平面媒体上刊登:“节日期间,消费者在××电器购买800元的商品,便可获得150元的现金返款。”有不少消费者在消费800元后,并未得到150元返款。原因是××电器属于连锁商业,广告中并没有明确举办这次活动的具体门店,因此消费者在索要返款时均被告知:“广告刊登的活动不包括本店”。

  三是不履行经营承诺。某商家打出促销广告称:“如果上述商品在15日内,消费者发现其他地方的售价低于本店,我商场将退还差价”。偏巧有位消费者刚花3398元在此购摄像机后,又发现另一家商场促销广告中的同款摄像机售价比这家低100元,于是他便拿着报纸广告和自己购买摄像机的发票,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差价。但商家讲:“我们不认广告,只认你在另一家商场的购货凭证”,也就是说只有在另一家商场买了同样的产品后,该商场才同意退还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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