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春节旅游当心各种消费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09: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春节临近,不少消费者开始忙于计划出游,欧洲游、美洲游、新马泰港澳游等,条条线路报名火爆。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9省市消协组织开展的旅游服务消费体察结果警示——

  春节临近,不少消费者开始忙于计划出游,欧洲游、美洲游、新马泰港澳游等,条条线路报名火爆。与此同时,中消协于1月29日发出旅游消费体验报告,在充分肯定我国旅游业所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把消费者近年来投诉的旅游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以汇总,希望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加旅游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合同约定不公平“无险”出游隐患多

  2006年8月~10月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宁波、杭州、南京等9省市消协组织开展旅游服务消费体察活动。各地消协通过征集志愿者和义务监督员,收集消费者对旅游服务中有关门市服务、住宿就餐、交通、景点、购物、导游、司机服务等方面的评价,发现了旅游服务中存在的不少问题。

  首先,广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本次体察活动中,共有13%的旅游线路的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模糊用语。部分旅游公司的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不少旅游公司在价格上使用“豪华游”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如有的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加重消费者责任,合同约定不公平。在体察活动中,有7.5%旅游线路未主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而在合同约定中,出现很多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旅行社自身责任和义务的现象。安徽某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全部为空白,而且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违约金。上海某旅行社在合同中规定“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全程加收100元”,浙江省消协去年9月份对12家旅游公司的相关合同文本进行调查,发现普遍存在老人、小孩参加旅游加价300~800元的附加条款,这些“加价条款”涉嫌价格歧视,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本次体察活动发现,有33%的旅游线路未向消费者推荐旅游意外保险。“无险”出游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一些地方发生游客游玩期间出现意外,最后无人对其财产、安全负责的事件,原因之一是旅行社未尽提醒义务向消费者推荐意外保险。

  擅自变更约定降低服务标准

  尽管大部分消费者在出行前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但行程中旅行社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降低食宿、交通、购物等约定标准的仍有发生。

  住宿标准承诺不兑现。本次体察活动中,有10%的消费者反映旅游中存在降低住宿标准的情况。如上海某旅游公司在广告和合同中承诺的“五日四星”,实际变成了一天四星其他三天无星。又如,上海某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三星”标房,却是“无星”旅馆。

  购物安排过多挤压旅游时间。本次体察活动显示,18%旅游线路出现擅自增加购物点的情况。如上海某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是“纯玩团”,但实际上每天要安排一至两个购物点,并竭尽所能鼓动消费者购物。又如,某旅游公司的黄山三日游中,去购物点时导游事先说只安排半小时,可实际用了1个半小时,导致无时间吃午饭,挤占了游玩时间。

  变更线路景点缩水。部分旅游公司为了多赚钱,违反旅游合同上的有关约定,擅自减少景点、或变更为收费便宜的景点或需要消费者掏钱的自费景点。体察中发现,7%的旅游线路存在擅自改变行程路线的情况,4%的旅游线路擅自减少景点,6%的旅游线路擅自变更景点,9%的旅游线路强制推荐自费景点。宁波消费者在北京旅游时,广告承诺的260元包6个景点,实际上只游了3个景点,景点缩水50%。

  非法营运车辆威胁安全,扰乱旅游市场。本次体察活动发现,14%的旅游线路存在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情况。不少消费者反映,在低价旅游中,旅游公司往往租用不合法营运车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非法运营车辆还私自拉客,扰乱旅游市场。如到北京参加“一日游”的体察者反映,一不小心上了黑车,说好去八达岭

长城,却带消费者去了水关长城而不是八达岭长城,原因是水关长城的门票比八达岭长城的门票便宜得多。

  就餐卫生条件普遍难如人意。本次体察活动显示,9%的旅游线路存在降低就餐标准的情况,2/3的消费者对就餐卫生情况不满意或认为“一般”。如江苏消费者反映,他在大理旅游时,萝卜青菜只用水煮一下,用餐的碗筷上黑渍、油迹未洗净,卫生条件极差。

  强制消费屡见不鲜常会遭遇假冒伪劣

  体察活动显示,9%的旅行线路中存在强制推荐自费景点或消费项目的情况。如安徽某旅游公司组织的云南6日游中,在

丽江雪山游览时景点一“知名和尚”在门票上签字留念,但事先并未说明签字要收费。又如,安徽某旅游公司甚至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购物点停留45分钟才能出去。

  旅游过程中购买纪念品是不少消费者的需要,但多数消费者对旅游公司推荐的定点购物场所不满。据消费者反映,旅游定点购物场所的商家常以超低价、免关税、

中奖、攀老乡等形式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诱使消费者上当,有的甚至出现消费者在不情愿购物时遭到谩骂。安徽某消费者反映,因导游事先把游客的情况透露给了购物场所,致使经营者以老乡身份欺骗消费者,声称1折出售的珠宝玉器,买回家后却发现是假货。

  在部分省市消协组织的座谈会上,不少消费者反映,一些导游缺乏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心思不是用在为消费者讲解上,而是用在如何劝说消费者购物上,其服务态度取决于消费者购物和自费游玩项目的消费情况。

  “零费”“负费”藏陷阱购物回扣挣团费

  在各地消协组织举办的座谈会上,不少消费者指出目前在一些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中,存在以低价招徕游客,再将游客以“零接待费”或“负接待费”转卖境外旅行社,游客出境后被强迫购物,权益受损。

  近一时期,出境旅游以“零接待费”或“负接待费”形式经营的怪现象有蔓延之势。所谓“零接待费”,也就是旅游行业中常说的“零团费”,即地接旅行社从组团旅行社得到的接待费为零,而“负接待费”则是后者还要向前者支付一定费用来“买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的旅游陷阱中。接团或买团的旅游公司,要靠游客购物的回扣、自费项目等收入,补贴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润和导游的收入,消费者常常被迫被带往购物点购物,旅游行为也因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有的接团旅行社不能按照出发地旅行社约定的条件办团,违反当初对消费者的承诺。“零接待费”、“负接待费”等低价竞销行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旅游市场环境。

  值春节旅游高峰来临之际,针对当前旅游服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各省市消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春节期间旅游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旅游途中权益受损”:首先要仔细查验旅游公司的经营资质。消费者在选择旅游服务时,要选择持有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备经营资质的旅游公司。出境旅游时,要选择持有国家旅游局核准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质的旅游公司,并要求提供目的地接待旅游公司的名称及经营资质。

  慎重签订旅游合同及相关文本。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将日程安排、住宿条件、就餐和交通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加以明确,凡遇有歧义或含糊其词的内容,必要时在合同补充文本中予以说明。

  参加“加价”旅游项目须留心。目前,个别旅游公司在旅游项目中对“老人”和“儿童”等消费能力相对较弱的消费者实行加价收费。消费者参加这类旅游时须留心,加价旅游的背后往往是过多的自费项目或购物安排。

  防备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陷阱。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要事先多渠道了解旅游产品的有关信息,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游公司,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各线路的正常价格,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避免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陷阱。

  还有一点很重要,旅游购物要主动索要有效票证。消费者在旅游购物中,尤其是选购贵重物品时要理智、谨慎,要主动索要有效的购物凭证。在香港购物时,还要尽量选择贴有“优”或“正”字标志的商家,确保明码标价,正版正货。

  发现旅游服务问题要及时反映。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与出发地或接待地旅游公司联系,也可向当地旅游质监所、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如出现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情况,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记者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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