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物价有关负责人谈燃气初装费:合同应签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10:43 红网 | |||||||||
红网长沙7月4日讯(记者 冯钧)燃气初装费到底该不该交,网友们十分关注。许多网友在买房前都签订了销售合同,不少合同中已注明“管道煤气预埋到户”。他们认为,既然合同中已经有这个项目,那么按照物价部门出台的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合同价格和需要交纳的费用中就包括了该项费用,开发商再收取初装费显然不合理。这个政策的解释到底是怎么样的?开发商是不是重复收费了呢?记者今天采访了湖南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消费者买房时,该项费用由谁支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燃气初装费实际应该被称为“庭院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是每户2430元。该项费用是计量表前费用,交纳该费用后,燃气管道必须埋至用户的灶前。也就是说,用户只需要购买灶具,接上软管就可以使用了。 根据物价部门的调查,《湖南省新建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不少开发商标注煤气管道进户时,用了很模糊的字眼,如“煤气管道预埋到户”等。而该项费用由哪方负担并没有提及。这就为日后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而该费用收取的方式又有几种不同情况。有些开发商是代管道煤气运营商收取该项费用;有些开发商已经算在房价内;还有些开发商自己并不收取该项费用,而是由管道煤气运营商自行上门收取。但是到底采取哪种收费方式,绝大多数合同中都没有标明。 “显然,不少合同违反了物价部门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 他建议买房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该项费用到底该由谁负担,必须进行明示。“燃气初装费之争一案也一定会推动住宅销售明码标价更加规范。”他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