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作为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证监会日前发布并生效了《中国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了新法赋予其的准司法权。
这份由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署的2005年第28号主席令的文件的实施,意味着今后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采取实施冻结、查封措施。而此前证监会无上述直接权力,必
要时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
在新颁布的《证券法》在第168条中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同时明确了证监会行使此项权力的相关程序。
《办法》规定“冻结、查封”对象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及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办法》指出,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还可以延长。此外,《办法》还就设置六大救济措施、解除冻结以及当事申请行政复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此证监会方面表示,此《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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