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电 “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此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芬达”饮料瓶身下部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昨日,商评委的代理人没有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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