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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合同不让进 开发商强改合同逃避违约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09:36 中国消费网

  11月中下旬,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富康城小区的业主终于陆续开始进户,此时距业主和开发商最初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晚了近2个月。

  9月30日,对于购买海富康城小区商品房的业主来说是个翘首以待的日子,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他们在2004年购买的期房应该在这一天进户。当他们赶到小区后被告
知,房子没有交工,无法进户。

  据购房者刘先生讲,海富康城小区是黑龙江海富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8月开发并开始预售的,当时开发商的宣传及制作的沙盘模型颇有诱惑力,花园式小区、一流的物业管理、全市第一家按套内面积出售等等,尤其是承诺价格一定比同一地区的房价低更吸引了购房者。人们怕错过好机会,排着长队来购房。刘先生排了3天3夜预定到一套房子。

  刘先生等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2005年9月30日开始进户,超过30天,开发商每天按房款的万分之二赔偿违约金,超过180天以上按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进户时,开发商必须保证工程验收合格,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简称“一证两书”)。

  今年9月30日,购房者陆续赶到海富康城小区办理进户手续,得到的通知是房子有些手续没办完,进户时间推迟。看到房屋主体结构已经完成,相信用不了多久就会完工,况且有违约金做保证,购房者虽不满意但也没说什么。10月25日,开发商贴出通知称,10月30日开始办理进户手续,每天最多办200户,11月14日全部办完。可当购房者办理进户手续时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开发商提供不出“一证两书”,水、电、取暖没开通,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开发商收进户费不给房屋钥匙,说要到11月15日验房时再给钥匙。购房者很困惑,不具备条件为什么要求进户?既然是进户为什么不发钥匙?更令购房者疑惑的是,办理进户手续时,开发商要求大家将一年前签订的合同上交,重签一份新合同,新合同中将进户日期由原来的9月30日改成10月30日,不交原合同拒绝办理进户手续。

  刘先生对记者说,开发商在房屋没有验收、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强迫购房者办理进户手续,更改合同,这种做法让大家难以接受。

  细心的购房者还发现,一年前开发商售房时承诺由昆仑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物业费每平方米0.5元,现在却变成了由希美物业公司管理,物业费也变成每平方米0.6元。根据哈尔滨市物价局的规定,小区收取的装修垃圾费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不装修或自己清理的费用免交,而该小区不分具体情况收取装修垃圾费每户260元,并强行收取装修保证金每户2000元。

  开发商不兑现承诺、乱收费等侵权行为引起了购房者的不满,大家纷纷拒绝进户,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11月14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开发商承诺11月底前办完验收手续,在一二天之内供应水、电、暖气等,并在最短时间内办理产权证,购房者从11月15日开始,陆续开始进户。然而,开发商除在装修垃圾费、装修保证金上做些调整外,还照收原签订合同,并且进户日期仍改为10月30日,对违约金一事不提。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海富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给购房者办进户为条件,迫使其签订内容已做更改的新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进户日期以及违约责任,双方就应按合同履行,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

  李滨律师认为,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期房信心不足,主要是开发商不按约定时间将已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交到购房者手中,一旦出现违约责任更无视购房者的权益,以各种手段拖延或糊弄,一些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从而使期房的信誉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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