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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消保委活用批评心理学 不点名点评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0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任翀) 昨天,市消保委邀请法律专家,共同对本市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中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点评。

  据介绍,自2004年至今,市消保委共受理金融方面投诉544件,保险方面投诉498件,有关超市大卖场的投诉9585件,征集各种不平等格式条款160多件。经过调查归类,有关专家对28份合同文本逐一进行了点评,揭露这些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注销卡还担风险?

  在金融业的部分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责任过大成为不少格式条款的“通病”。

  例如,不少银行在注销卡的申请中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注销

银行卡申请之日起X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专家点评表示,当客户在申请注销时,银行应当立即对被注销的卡采取止付措施,若要求客户在申请注销后仍承担全部风险,纯属不合情理规定。

  同时,有些银行在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中表示,一旦贷款发放至

开发商的账户,即使开发商未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也不能阻挡贷款人继续向开发商的账户发放贷款。这实际上是侵害了借款人对开发商的抗辩权,极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巨额损失;同时也会成为开发商携款逃跑的“帮凶”。

  专业问题谁回答?

  一名消费者出生于1980年11月15日,到今天为止,他的年龄是多少?这个问题看起来不难,通常人都会认为这名消费者25周岁了。不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到明天零时,这名消费者才满25周岁。

  简单的问题并不那么容易答对,但在保险合同中,类似的专业问题却不少。对理赔条件苛刻的保险业来说,哪怕仅一岁的差距,也可能令理赔结果截然不同。

  对此,专家表示,不少保险企业在消费者填写保单时听之任之,不进行审核;理赔时,却严格审查,一旦发现消费者存在理解误区,就通过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将全部责任和不利后果推向消费者。专家在揭露“

霸王条款”的同时,也提醒保险企业:在消费者填写专业问题时,应该给予及时的指导或审核,而不是通过合同中的“陷阱”,套牢不明就里的消费者。

  清仓产品没“三包”?

  商场中产品丰富、服务多样,存在的“霸王条款”也五花八门。有关专家一口气列举了多种不平等格式条款:有的商场宣称“验光必须配镜”,这属于强迫交易行为;有的商场在消费者购物满指定金额后发放抵用券,但设定消费时间、抵用范围,这属于附加不合理条件;有的商场电影院规定“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这属于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如此种种,消费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同时,不少商场提出在“已告知顾客所售商品存在瑕疵状态并被顾客接受”的情况下,“清仓打折产品不享受‘三包’待遇”。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商家所谓的免责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商家告知消费者的具体瑕疵发生质量问题时,商家可以“免责”;而当告知瑕疵以外的产品原件发生质量问题时,商家仍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编后

  昨天的点评没有像以往那样"点名批评",但效果却比以往更好。市消保委透露,部分企业已对点评会上的内容作出积极回应:有的银行主动找到消保委了解情况,以便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意见;有的保险公司开始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培训,提高专业服务知识;有的商场立刻更改不平等条款,履行先行赔付、"三包"等责任。

  点名批评,"痛"的仅是被点到名的企业;而这次的点评没有针对某家具体的企业,却对行业内的所有企业起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作用。事实证明,做好前期功课,"不点名的点评"更能获得企业认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批评也要学点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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