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滨) “合作造林”这种投资真能赚钱吗?投资者回报究竟有多高?今天下午,北京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联合就“合作造林”向市民发布10项提示,提醒公众对这一投资方式保持清醒头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市消协特别提出:合作造林是投资行为,不属消费行为,因此投资人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
近一两年,社会上相继出现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
。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
有关执法部门认为,这种“合作造林”以城市集资为主,异地造林、投资者和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全过程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合作(托管)造林公司在集资和招商行为中,往往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率;仅宣传合同到期、林木采伐上市,对限额采伐制度规定避而不谈;仅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但对林地和林木抵押贷款操作上的困难避而不谈。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
林业部门人士指出,“合作造林”存在五大风险:一是林木生产周期长,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二是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三是林木生长受到树木品种、立地条件、经营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约;四是协议风险转嫁投资者,一些合作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极有可能卷款走人;五是林权证发放程序复杂,并且在基本农田、行洪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林的,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不能发证。同时由于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即使有林权证,也不能随意采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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