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理输官司
“买房可把我们家害苦了,和房地产开发商北京天鸿集团公司打了4场官司,在外漂泊了7年,如今官司总算打赢了,钥匙也拿到手了,可因为房子质量有问题至今不能住。”满头白发的古稀老人桑德江说起买房一事,气就不打一处来。
1994年,桑德江一家住的北京西直门内大街325号进行危旧房拆迁改造建设。桑家与开发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因分房问题协商未果,西城区房管局裁决1996年6月新楼竣工后,桑家搬到施工号32号楼2单元102号(3居室)和28号楼103号(独居室)。于是,桑家在1994年7月搬到开发商为其安置的丰台区东铁匠营大队的5间周转房,并于8月交了购房款。1996年7月,因新楼未按时竣工,而周转房租期已到,开发商又将桑家安置到两套地下室作为新的周转房。
1997年7月,在楼房误期一年多竣工后,桑家准备入住时却意外发现,他们买的独居室103号已有人住了,而且房主李凤英还拿出了1996年买房的发票。桑家找到开发商问,为何一房卖二主?开发商先称是施工队喷错了房号,后又改称桑家的103号是施工号,现在已改为行政号127号了。桑家认为对方无理,因为李凤英的房屋委托合同上施工号和行政号都是103号,根本不存在改号的问题。桑家拒绝搬到127号。
1998年3月,开发商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桑德江和他的老伴崔军,理由是桑家取得回迁房后,拒不腾退周转房。请求法院判桑家腾房并补交周转房房租。
7月1日,西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有关部门对户籍管理的规定,安置被告的楼房行政号已确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周转房。判桑家搬到127号居住,并补交周转房房租。
桑德江、崔军认为,西城区法院的判决书篡改事实,判决不公。依据户籍管理的规定,楼房行政号确定根本不涉及楼内房号,判他们住127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开发商把他们的房子卖了,他们没有取得回迁房,只能住周转房,凭什么交租金?老两口于7月1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1999年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桑德江、崔军的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书中称:“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证证明该局所裁决的施工号28号楼103号(独居室),是指一层第三间房屋。”并认为,103号在该房竣工后行政号改为127号。
老两口实在想不通:开发商一房售二主,我们受到侵权本应理直气壮地告他们,到头来反倒成了被告!他们认为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于1999年1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向消协投诉竟引来了官司
虽然一居室被卖的官司悬而未决,但在外漂泊了5年,老两口决定先搬到三居室去住。1999年1月18日,他们到天鸿集团要求看房,被带到玉桃园小区物业管理处拿了钥匙。但一打开门,他们和随行的天鸿集团的人都惊呆了,这套房子竟然已有人住了。经从邻居处了解,已在此住了近一年之久的是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职工张秀春的父亲和妹妹,张是修建一公司玉桃园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员,掌管着该套房门的钥匙。
没想到多年省吃俭用攒钱买的两套房,一套被开发商卖给他人,一套被他人非法占用,无家可归的老两口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决定向有关部门投诉。
1999年3月14日和15日,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在西单商场和当代商城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两天的活动老两口都参加了,他们把投诉材料和作为证据的照片贴在一张大纸上,在投诉现场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展示,希望能够讨个公道。有关部门受理了他们的投诉,几家媒体纷纷报道了此事。但老两口始料未及的是,他们的投诉竟然引来了第二场官司。
1999年8月,天鸿集团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崔军侵害名誉权。理由之一是崔军在“3·15”期间的“两项活动中,张贴写有‘我家买的两套房横遭侵权,一居室横遭再出售,三居室被他人非法入住’内容的‘大字报’以此诋毁、诽谤原告的名誉及商业信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这场官司历时两个月后天鸿集团撤诉,但老两口却因此在精神上又受了一次刺激。为这场官司,天鸿集团只花了50元钱诉讼费,而老两口请律师却花了5000元钱。
1999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老两口再审申请。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原房管部门裁决的103号房,根据裁决单位的解释和住房安排表的登记,均为现127室”,维持原判。
打赢了官司但103号却没住成
再审申请败诉后,老两口于1999年11月15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0年3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5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称,天鸿集团辩称裁决书中的施工号28楼103号是指现在的行政号12楼127号,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西城房管局出具的证明是指一层第三间,该楼一层第三间共有4套居室,该证明无法确定一层第三间即为现在的127号,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应当依照《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定西城房管局裁决书中的施工号28楼103号即为现在的行政号12号楼103号。天鸿集团在安置拆迁户时应尽到西城房管局已将103号裁决给桑德江一家居住的充分注意义务,因其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而将该居室分配给他人居住,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天鸿集团承担。……由于天鸿集团不能履行义务,导致桑德江、崔军不能按时搬迁,对此天鸿集团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撤消了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由天鸿集团赔偿桑德江、崔军损失1万元。
耗时一年半,遭遇了3场官司,虽然最终获胜,但老两口并无喜色,因为毕竟没有住上当初裁决给他们的103号房。崔军说:“房子都卖出去了,我们只好认倒霉吧。”由于103号已被天鸿集团卖给了无辜的李凤英,他们只好委曲求全地接受了法院判决的127号房和1万元赔偿费。
独居室好歹算有了着落,老两口接着又为那套被非法占用的3居室奔走。虽然事发后,修建公司将那套被该公司职工非法占用的房屋腾空,但老两口认为,我们花钱买的是新房,现在已被别人住成了旧房,要求天鸿集团重新安置新楼,还要求天鸿集团和修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两单位拒绝。2000年6月,老两口将天鸿集团和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告到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鸿集团作为安置方,对新安置房屋被他人占用,应承担原告一家自1999年1月18日后不能入住安置房屋的民事责任。修建公司受天鸿集团委托管理本案诉争房屋,修建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老两口1万元。
“看来这官司还得打下去”
桑德江老两口都是离休干部。崔军11岁就当了“小八路”,桑德江原在空军部队,参加过抗美援朝、西藏平叛。“我们一辈子没打过官司,当初一上法院就脸红,没想到为房子竟打了4场官司。”71岁的崔军感叹道:“我们干了一辈子革命,自己掏钱买房还吃了官司,在外面漂泊了7年,至今连个窝儿都没有,心里特别不平衡。”
老两口讲起在外漂泊的7年,听得人心里沉甸甸的:“我们刚搬到农村周转房的第3天就下起大雨,屋里四处漏雨,没地儿藏没地儿躲,我们两就打着伞在屋里坐着。后来,又让我们搬到地下室住,一下雨哪儿都冒水,4次被水淹,有一次房管站派了5个工人和我们全家人淘了3小时水。为打官司,崔军长年失眠,有一阵都快精神失常了。现在每天大把大把地吃药,不吃睡不着觉,每月的医药费都上千块。”
老两口带记者去了他们的周转房地下室,由于房子没有装修好,他们的儿子仍住在这里。地下室阴暗潮湿,布面沙发上有1尺多高的水印,崔军说,空调、冰箱、彩电、家具都泡坏了。崔军患风湿症,不能住地下室,他们至今住在南郊大红门的女儿家,来一趟坐公共汽车得两个多钟头。老两口每月离休工资两千多块,但他们为打官司已请过7位律师,花了近3万块钱律师费,其中还有的律师因同情他们少收费,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帮他们打官司。
老两口为两套本应属于他们的房子打了4场官司,直到去年底才拿到迟来了3年多的房门钥匙,他们已被房子折腾得筋疲力尽了,惟一的愿望就是马上住进新房。然而事与愿违,由于房子被别人住过,今年年初,他们请来装修公司,想简单装修一下,但装修公司的人来看了后,说房子的质量有问题,活儿没法干。
崔军说,他们曾请市房屋质监总站和天鸿集团的人来测量过,房屋的高度与蓝图标示不符。这些质量问题,是由于此房被物业管理员张秀春非法占用后,修建公司来粉刷过房间,铺过地面造成的。今年“3·15”期间,他们就房屋质量问题给天鸿集团董事长李发增写信,要求恢复房屋原状。但至今未有回音。
“看来这官司还得打下去。过去我们抗战8年,现在为房子也得‘抗战’8年了。”崔军无可奈何地说。本报记者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