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文说明行李超重被罚 消费者状告外航讨知情权

2001年03月16日 06:2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崔丽) 因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未用中文对行李限重标准作出说明,一中国消费者以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日前将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因行李超重的罚款2075法郎(约合人民币2864元)及相关利息。

  据称,中国公民因对服务不满而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外航空公司主张消费者权益的尚属首例。此前备受关注的日航事件,虽然有中国乘客对日航的第三份调查报告仍表示不满,但还未进入诉讼程序。

  据了解,1999年2月12日,原告刘驰先生在北京某售票处购买了被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北京至巴黎的往返机票。购票时及所购票上被告均没有提供关于对托运行李重量限制的中文提示和说明。

  1999年3月3日,刘先生在法国尼斯机场准备搭乘荷兰皇家航空公司KL1264班机前往阿姆斯特丹返回北京。在托运行李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行李限重为20公斤,刘的行李超重30公斤,需收取超重费。此前,刘先生刚刚乘坐过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有“联盟关系”的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班机,他们规定的行李限重为64公斤。他没想到航线距离接近的两家联盟公司的行李限重竟相差3倍多。

  刘驰当即提出,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不事先说明行李限重的做法欠妥,后来对方同意刘按超重10公斤付费,刘驰因此支付了超重费2075法郎。回国后,刘驰继续就此向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交涉,但对方认为,作为一家国际航空公司,他们“没有义务根据中国的法律用中文向乘客通知行李重量限制标准”。交涉多次未果,刘驰决定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原告委托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李京生认为,被告作为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外国航空服务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应遵守和适用中国的法律。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未用中文提示作出解释性说明,使原告遭受未曾预料的损失,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刘驰说,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要回罚款,他只想知道,为什么同样里程,不同航空公司对行李重量的限制会相差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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