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伪劣也可索赔 消费者别放弃权利

2001年03月15日 09:58  人民网 

  今天是新世纪第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忠告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倘若遇到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时,千万不要只求退钱了事,而应提请消费索赔,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消法》的日益普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已不断增强。然而,在处理一些消费纠纷时,不少人往往怕麻烦,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只要商家退钱就算“了事”。实际上,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

  孙先生不久前去一家集市买水产,当他买好草虾、甲鱼来到集市门口“公平秤”复秤时,发现水产有短斤少两现象,在值勤人员陪同下来到摊位前,小贩忙退还多收的钱。孙先生要回了多花的冤枉钱,也就消气走人了。据说,这家集市有些摊位“斩客”现象天天有,原因何在?除了集市管理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外,消费者没有“索赔”意识也是个重要原因。正是消费者的“姑息”,致使一些赚“黑心钱”的小贩胆子越来越大:反正不发现就是“白赚”,发现了也不过退钱了事。在这种不健康意识的驱使下,这家集市的许多摊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短斤缺两和以次充好的现象。消协有关人士告诫消费者,碰到类似情况,应理直气壮索赔。消费者不放弃自己的法律权利,不仅可使自己免受损失,更会有力地遏制目前大量存在的不规范及非法经营行为,改善我们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李小姐在一家商厦买了件时装,按商家规定,消费满百元有赠品,李小姐消费满700多元,赠品是一台文曲星。谁知,这台文曲星使用不到几天,就发生了故障,李小姐即去商厦交涉。营业员告诉她,这是赠品,质量问题不负责任。李小姐抱着“这是赠品又不付钱”的想法而打消了同商家评理的念头。时下,许多商家都在举办“买一送一”或“买百元赠礼品”活动。在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赠品”伪劣也可索赔。据了解,有些商家的赠品、礼品质量很成问题,不少小家电赠品甚至是“三无”产品。其实,买一送一或买百送赠品的促销活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促销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予不同,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可看作经营欺诈行为。作为商家来说,应在发票上写明赠品的名称、价格、型号等,消费者也有理由请商家写明。如发现赠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千万不要“弃权”。

  当然,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即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它任何收据都难以作为法律凭证使用,这也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应认真核对发票上的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金额、型号等,进口商品还应写明产地、原装还是组装等。(本报记者 王苏伊)《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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