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问题商品退赔经历 商家和厂家谁赔消费者?

2001年03月14日 07:46  北京青年报 

  已经因质量问题而召回维修的松下GD92退赔经历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王府井的一家电信商店,想退换一部刚买了一个月的松下GD92款手机。此前这部手机由于出现过自动关机的问题,已经维修过一次。

  记者向负责接待投诉的女营业员说明了手机出现的两个问题,按键过于敏感和电池自动放电,希望将这款手机退掉。

  女营业员就第一个问题回答说:“如果按键太敏感就锁上键盘好了,这不是太大的问题。”记者问她,GD92有键盘问题已经见诸报端多日了,为什么按键敏感就不算是问题?何况任何手机都应该在不锁键盘的情况下不自动拨号。

  这位营业员显然已经不关心这个问题,她向记者问电池自动放电的问题,记者告诉她刚刚充完电的电池在48小时之内就全然没电了,这位女营业员说:“电池泄漏是很普通的事情,任何电池都会泄漏的。你完全可以在充完电之后使用嘛!何必等到两三天之后再用呢?”

  当记者提出退货的要求时,女营业员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退货是绝无可能的。“我们这儿从来没有人退过手机,不光这里,北京任何一家手机店都没有退货的规矩。而且你已经买了一个月时间了,按道理更加不能够换了。”

  记者问,退手机的“道理”究竟是什么?这位营业员略微想了一下,说:“严格意义上讲不退货,这并不是因为我们不想退,而是厂家没有让我们退。而且你都修过一次了,没道理退货。”

  记者进一步给这位营业员说明自己一定要退货的原因,营业员说:“我告诉你,不退。而且这在消法中也有规定,手机不退。再说你已经买了一个月了,要是一个星期还差不多。”能否退货究竟和时间有没有关系,当记者重新提出这个问题时,女营业员只简单回答:“有什么话,干脆你去跟松下的维修点说去。”记者表示希望能够在商家解决问题,她说:“要退要换,只能找他们。你找我,我也是找他们,不一样吗?”最后,记者只好要求她再填写一下手机的毛病。但遭到拒绝,原因是她认为记者的手机没有问题。

  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曾经就松下GD92、GD93手机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维权要求,其中提到手机故障造成经济损失并有确凿证据的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出现问题的手机如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如果消费者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出问题的GD92、GD93两款手机为不合格的商品并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1995年国家颁布的《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第13条的明确规定———

  第11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商品申明“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有否法律依据?

  街上磁卡电话难觅踪影,但没用完的卡怎么办?

  现在在街上已经很少有磁卡电话机可以拨打磁卡电话,但是拥有磁卡的人却不少。记者曾经在一张2000年2月出售的磁卡上看到过“此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那么磁卡里边的钱无处可用怎么办?

  日前,就这个问题,记者向中国电信[微博]北京地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了咨询。203号咨询员对记者说,不能退掉磁卡中的余款,理由有两个。一,因为磁卡是一次性使用的。二,电信局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从来没有开展过这样的业务。

  记者又向她说明了磁卡中剩余的钱过多不用太可惜,这位咨询员很快给记者一个建议,她说:“在复兴门的电报大楼有磁卡机,您可以到那里使用磁卡。”

  记者非常纳闷,难道家在远郊区县的持卡人也要跑到城里打电话吗?而且这真的是唯一的方式吗?203号咨询员小姐笑着说:“那您怎么办?又不想失去那些钱,又不愿跑路,哪有那么两全其美的事情?”

  记者又向162号咨询员询问中国电信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能够让客户将磁卡中的钱另行存入其他可方便使用的电话卡中?162号咨询员说:“不行。”然而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2000年6月27号发出的《电信服务标准》中明确规定:电话卡中的余留款不足一次通话费的,可以转到新卡上继续使用。

  162号咨询员说:“也许这个规定没有考虑那么多吧!您家住在哪里?潘家园是吗,那在广渠门营业厅有一部磁卡电话,您可以在交手机费的时候就打一个磁卡电话。”

  而据记者所知,大多数人都是在就近的银行交纳手机费,除非逾期,否则很少有人去电信营业厅交费。

  记者问潘家园附近一共有多少部磁卡电话,162号咨询员说,“您‘附近’的芳古园、呼家楼、雅宝路都有,您到处都可以打”。而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些地方离记者所住的潘家园至少有5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采访发现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已经越来越强了。在城东一家大型商场,记者暗访到一位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符先生上午在这家商场买到一整箱八宝粥,回家后发现八宝粥已经完全变质。他立即带着购物小票返回了商场。

  符先生与商场相关的负责人协商时,说道:“我是因为信任你们商场才到这里买东西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你们应该加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要支付我交通费。”在经过协调之后,商场赔偿符先生6箱八宝粥。事后记者采访到符先生,他认为自己之所以能成功说服商家赔付,经验有两个,首先有购物凭据,其次要对消法有了解,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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