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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13日 13:56 扬子晚报
南京龙江小区朱小姐日前拿着洪武路上一家美容院发给她的“免费卡”想接受免费美容服务,但该美容院负责人告诉她,此卡过期了,不能用了。朱小姐不悦地说,卡上并没有写明有效期呀。美容院负责人于是搬出了又一条“理由”:我们店原来门牌号码是139号,现在是141号了,搬了地方了,所以以前发的免费卡一律作废。于是朱小姐向记者投诉说,挪了一道墙也成了不兑现承诺的理由,商家这种“解释”能让人服气吗? 记者在省和南京市消协了解到,类似的商家玩弄字眼、与消费者在文字理解上“有歧义”的消费纠纷很多。南京市民张小姐上个月初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售货小姐讲好免费安装,但安装后工人却向她要20元,张小姐不满地说,不是免费安装吗?工人回答说,这20元是墙上打洞费,不在安装费内。南京某装饰城洪小姐去年11月22日走在大街上,一小姐硬塞给她一张某美容中心的“产品试用卡”,并告诉她可以免费美容一次,但洪小姐去美容后,美容小姐却要她交180元钱,否则不许出门。洪小姐很气愤:不是说好免费的吗?美容小姐回答说:免费的是该产品,但刚才给你面部去死皮的是另一种产品,这180元便是去死皮产品费。还有一位南京市民莫先生上月初到某大商场买皮衣,商场赠送了10张摸奖券,莫先生摸到一张二等奖,奖票上注明“可抵500元现金”,便兴冲冲去领奖,结果被告知这500元钱只能用来买皮衣,不能领出。莫先生争辩说,我刚刚买了皮衣,还要再买干嘛?对方不耐烦地说:没看到奖券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商场”吗? 记者在南京新街口附近几个大商场看到,每个商场都有多种促销活动,几乎每项活动通知都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字样。那么,是不是有了这句话,商场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就能胡乱“解释”呢?南京市消协冯副秘书长认为,商家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格式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有关分歧的“解释”,商家非但没有特权,反而是消费者有优先权。据此,冯副秘书长分析认为,美容院应该为朱小姐提供免费服务一次,因为“免费卡”既然没有有效期,就应视作永久有效,门牌变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即使该美容院户主变更了,也应为朱小姐免费服务,然后再向原主索赔,否则,就侵犯了朱小姐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宋潇潇黄建国 所属特殊专题: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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