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崔丽) 沸沸扬扬的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远未结束,松下手机事件又接踵而至。人们注意到,日本在三菱帕杰罗和松下手机事件中,都使用了“召回”的处理方法。
长期以来从事消费者维权工作、有“消费者维权专家志愿者”之称的武高汉,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日本的“召回”政策提出质疑。他认为,在中国法律对“召回”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处理三菱帕杰罗车等纠纷中,中方应拒绝日方使用含义不清的召回做法。
武高汉说,日本在三菱帕杰罗事件中使用“召回”,只是日方单方面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日方违约在前,消费者还没提出维权要求,怎么能由你单方规定叫牌的方法?但目前日方的“召回”,好像成了解决问题的惟一模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事实上,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产品、服务出现缺陷,消费者随时有权提出退换,因为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当一种商品构成对消费者安全威胁时,消费者要求退换在情理之中。从市场准入角度看,某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是最低标准,如果做不到,已经进入市场的也应退出市场。因此,消费者有权退换。
“更为关键的是,日方的‘召回’一词用得不当,而且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武高汉举例说,日方对松下手机的“召回”,是给消费者换一部新手机,而对帕杰罗V31、V33的召回解决方案,只是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后制动油管。在中国对“召回”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日方来随意使用“召回”,对中国消费者不公平。
武高汉认为,日方应在充分尊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使用中国法律中的标准语言来告知消费者,想想能为消费者做什么事,而不要在一些词汇上做文章,让消费者雾里看花。
具体到责任问题,武高汉说,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三菱企业理应知道。如果明知故犯,就构成了欺诈;如果不知道,则属过错。因此,它或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修、退、换责任,三菱在责任承担上只能两者选择其一,而绝不仅仅是现在的“召回”修理。
至于“损害尚未发生,赔偿从何谈起”的说法,武高汉说,这个观点貌似正确,实则错误,蒙蔽了很多人。已经发生的设计缺陷就是损害,理应负合同违约责任。如果说这种损害不算损害,不能赔偿,只能理解为他所说的损害只有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这既不符合法理逻辑,也是毫无人道可言的。虽然我国法律存在不完善之处,但现行中国法律中的若干规定仍可起到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武高汉强调,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已成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