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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12日 16: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记者丛亚平) 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消费者强烈反应。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五点意见: 一、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是消费者发现疑点并送有关机构检验后才发现的,对此三菱汽车公司应采取公开道歉、召回更换等措施,而且还应对消费者因这种车辆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例如,由于三菱车辆设计失误问题造成消费者支出的检测费用、运输费用、送修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由于此车用不上而使用别的车辆所增加的费用等,都应给予补偿。对由于三菱车安全隐患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三菱公司应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赔偿,如应负责支付死亡赔偿金、亲属抚恤费、伤残医疗费、误工费等,如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还应支付自助具(轮椅、拐棍)费等,(这些权利消费者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41、42、45条和《产品质量法》。) 二、对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更换部分的保修期应当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已被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吊销其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可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也就是说,对不合格产品是选择退货还是选择修理,其主动权在消费者手上而不在经营者手上。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事先知道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存在设计上的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而仍隐瞒真情向中国出口,中国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进行产品价格双倍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中消协将保留调查权利,同时还欢迎消费者提供线索。 五、此前三菱汽车公司的产品已多次发生过质量事故,消费者据此维护合法权益或索赔都十分困难,三菱公司采取的态度不是积极的而是比较消极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希望三菱公司能端正对消费者的态度,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国的有关法规合法经营,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否则,消费者就会对三菱公司失去信任。(完) 所属专题:三菱帕杰罗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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