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报销职工供暖费就不准购车不准领导出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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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19: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哈尔滨10月28日电 (记者韩世峰、邢路续、梁冬)为加大热费的收缴力度,保证供热单位在当前煤价上涨的情况下供暖的积极性,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职工热费的单位,将执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或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通知》要求,在今冬供热期内,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达到16摄氏度,力争达到18摄氏度。为确保供热质量,哈尔滨市供热主管部门还开通了24小时供热“110”监督电话,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实行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供热单位及负责人公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对拒不履行合同、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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