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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使用共用部分构成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4日 13:47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10月4日电 (梁书斌、贾晋璇) 哈尔滨一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物业的共用部分委托他人使用,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业主诉至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利。

  2003年5月,家住哈尔滨市某小区的离休干部李志早晨外出锻炼时,发现一楼地下室前多了一大堆煤。李志感到奇怪,就和另几个业主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

  原来,一个多月前,位于该楼地下室的哈尔滨市某休闲俱乐部为扩展业务,想把原来放在俱乐部内的燃煤炉放到共用的地下室。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住宅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这家俱乐部签订了《委托书》,约定物业公司委托俱乐部管理住宅楼设备间的给排水、供暖、供电设备,负责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解决设备的突发事故;物业公司同意俱乐部使用设备间内的闲置室间及在设备间外属于俱乐部的通道等处增添必要的设备。

  俱乐部于2003年5月将改建后的燃煤炉建在地下室设备间内,并对设备间出口及楼梯进行了维修,将地下室的出口设在住宅楼的一角。如此一来,不但共有地下室被俱乐部占据,住宅的本来面貌被破坏,而且堆放在院内的煤堆也给周围的环境和卫生造成了影响。

  业主们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抗议,要求他们取消委托协议,还住宅小区本来面貌。但物业公司拒不接受业主的要求,不肯取消协议。业主们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的行为不构成对业主的权益的侵犯,亦未构成妨碍,驳回了业主排除妨碍的请求。

  业主们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受该住宅楼内业主委托对该楼的物业进行管理,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委托人委托其管理的设备进行转委托,就是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利。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物业公司和俱乐部将安装在住宅楼设备间内的锅炉及其附属设施烟筒予以拆除,将住宅楼通往设备间的出口恢复原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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