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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超标拒绝销毁 菜农:有法律依据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16: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农药残留超标拒绝销毁菜农:有法律依据吗?

市民要买到放心的蔬菜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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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食品准入陆续在广东各地实行以来,记者从试点市场了解到,某些做法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执行起来有“腰杆不硬、底气不足”的感觉。被查的菜农常常质问检查人员检测的标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让有关部门有点尴尬。市场开办者、工商部门都希望能够加紧对市场食品准入的立法工作。

  现场直击

  检测超标心血化为乌有

  8月14日早上5时多,佛山市南海区永利综合批发市场的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在蔬菜进入市场前进行抽检。一位来自狮山陈姓菜农的150多公斤菜心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按照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所有的菜都要被当场销毁,并向市场和消费者公示。150多公斤农药残留超标菜心在一瞬间全部销毁,五十多天的劳动成果化为乌有,菜农对此当然不服气。

  “就凭这一点点小纸片没有反应就认定我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有什么依据吗?而且你的检测结果有法律效力吗,经过认可了吗?这个试纸的标准是什么?”菜农理直气壮质问市场检测人员。市场检测人员只好反复用不同的机子检测了3遍,结果仍然显示超标。

  但是菜农一再说自己才吃过,根本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质问试纸检测超标就全部没收销毁是否合法,还以此要求与市场打官司。最后工商部门介入,并说明利害关系,事情才得以解决。

  “8月份我们市场销毁了650多公斤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像这种情况,经常会碰到。”该市场商务经理邝经理说。

  市场经理

  无法律效力底气不足

  “几十年一直按原来模式经营的菜农,很难接受试纸检测。他们觉得这么一块小小的试纸怎么可能验出农药超标?”该市场商务经理邝经理介绍说,“现在的人们法律意识都很强,而我们的检测结果的确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认证的资质。菜农提出争议时,我们把蔬菜拿到佛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复检,但是目前该部门仍没有通过认证,无法给我们提供有效的物证。所以,我们在执行时感觉底气很不足,而且没有执法权,遇到这种情况最终还是要工商部门来解决。”随后,记者采访了其他几个试点市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实行食品市场准入的试点市场(超市)的蔬菜抽检一般都是用试纸进行定量的速检,检测结果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市场检测所用的试纸是由广州一家正规厂家生产的,并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我们已经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责任书,必须保证检测的准确性。”邝经理说。

  同时,市场开办者也反映在登记备案、索证索票方面也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有向经营者解释,我们实行这个制度,你就必须遵守,如果不遵守那就不要来我这里卖,也只能这样了,虽然会影响生意。所以,在处理事情时很谨慎,大部分人通过解释,比如超标卖出去后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最后都能够接受处理。”邝经理说,“我们也希望科研机构能够提供又快又准又权威的检测仪器,而且要具备法律效力。”

  工商部门 

  希望尽快立法明确责任

  佛山市工商局梁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市场食品准入的部分内容,如登记备案、索证索票等,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现有的制度规定约束力不强,工作中,执法人员有“腰杆不硬、底气不足”的感觉。

  中山市工商局一位干部坦言,目前“准入”的检测还存在盲区,比方说,批发市场、熟食品市场的检测都没有相应规定,这些都制约“准入制”的推广,而最主要的制约因素还是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健全,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也没有具体的制度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们国家在标准生产、标准销售方面要求还很低,很多自己家里生产的东西就可以拿到市场上卖,而且工商部门管得也不到位,实行索证索票,就是想要求企业、经营者标准生产、标准销售,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此,工商部门建议国家或省人大加紧立法,尽快出台《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工商、质监、卫生、农业、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责任。

  据介绍,国务院召开的第19次国务会议,已经就全国食品安全问题作出讨论,明确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领域中的监管职能,扩大其执法的权力,但目前还没有执行。“非常希望能尽快实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最终推动市场食品准入工作深入开展。”梁副局长说。

  专家意见

  法规应注意保“安全”

  广东省食品学会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与“市场准入”相配套的法规尚不健全,尤其是食品从制作到销售多头管理的现状,是“准入制”推行起来的最大限制。

  这位专家举例说,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待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往往是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而对于一些卫生状况极差的小企业往往无证可吊,只能是以罚代管。另外对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往往只是闹出人命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相关法律的滞后,往往只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因此政策法规的滞后,执法的偏软势必限制着“准入制”的真正全面推行。

  同时这位专家还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加工企业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占了近一半以上,“准入制”对从事食品生产的大型企业固然有效,而对于那些散兵游勇的小型生产企业来说,目前的制度难有作为,这就要求执行“准入制”时,更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更为细致、具体的政策办法。

  因此要真正保证食品安全关键还是要有健全的法规作保障。

  (策划/李永强 黄建华 记者/徐梅花 陈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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