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专家建言汽车三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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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7:32 中国质量报 | |||||||||
随着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呼声日高,人们对这项制度议论纷纷。法律界认为,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适时地出台关于“汽车质量三包管理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推动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京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念慈认为,制定汽车三包规定的各个部门,应在充分协
有关法律界人士建议,汽车三包规定应当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作用。如果汽车出了问题,要由生产者承担举证的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既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又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检测。质量检测的各个环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所以政府应该加速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立法程序上有关部门应更多地听取消费者的呼声,让消费者有更多的话语权,提供一个各方沟通的平台。 在立法层面上,法律界人士指出,发达国家多采取法律的形式,而不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很难说,权威性有限,影响问题的解决。要客观、公正、高效地解决市场上出现的质量纠纷就应该杜绝由一个部门自己制定规章、自己解释规章乃至自己执行规章。依法办事的一个关键,就是有法可依,以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对于出台汽车三包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俊海有独到的见解。他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很重要的一条,强调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法院一定要根据已经出台的法律去判案。既然已经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新《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就应当在这些法律框架内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定三包规定上。凡是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只要产生质量问题就应当用法律解决。而今,产品的种类是1万多种,还不断有新产品出现,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就其他每一类商品再制定三包规定,这样的规定是永远制定不完的。现行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对商品的要求不仅限于三包了,甚至可以说是五包、六包。 刘俊海认为,新《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厂家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而对修理、更换、退货的选择权应该在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也有,要求生产者必须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必要的退、换。这些都是国家法律,是高于三包这个行政法规的。所以,汽车三包规定即使出台,也不一定能保证购车者的合法权益。美国的汽车三包 美国《汽车保用法》其实就是涉及“三包”的正式法律,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厂对处于质量保证期内的新车,如经数次(一般为4次)修理,仍不能使该车保持正常使用的状态,或者该车在保证期内累计30天不能使用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应该为用户更换新车,或者返还消费者的购车款并收回有毛病的车,并把汽车因为不符合质量保证而被退货的事实向车管部门报告。法律还要求厂商再出售经过整修后的那些车时,必须向购车者声明:“此车因为不符合质量法曾经被退回制造厂或销售商”。而且,这样的车一般按二手车的价钱处理。 作者:本报记者 韩维阳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