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传销不符现阶段国情必须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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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10:57 北京青年报 | ||||||||||
二00二年以来,针对一些境外企业非法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先后查处了慕立达、康宝莱、如新、莱克瑟斯、爱博美娜等境外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案件。近日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作为重点的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又连续曝光了在中国境内查处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案件,称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必须禁止。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税收、金融、外汇管理等法律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给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对此,中国政府对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早有明确规定,有关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这位负责人说,“拉人头”是当前中国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 就社会关注的转型企业及其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目前中国政府批准可雇佣推销员的转型企业共有十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中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尊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但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中新社记者刘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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