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对《消法》修改与完善的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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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 07:47 北京青年报 | |||||||||
-政法大学副教授、经济法系副主任吴景明: 《消法》中的部分定义不够明确,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不便。比如其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那些以期获得双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者,也应算作消费者。
《消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是造成其可操作性不强的主要原因。比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人身、财产包括哪些内容,《消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消法》没有规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消费者精神损害的这部分损失得不到赔偿。 仅规定双倍返还过于死板,对于价位比较低的商品双倍返是远远不够的,是双倍返还还是三倍、四倍返还甚至更多,应根据商品价格来灵活掌握。 -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 消费者只是疑假而买,其怀疑的根据,是自己的经验,并不确定。因此要冒着败诉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比经营者的风险小。《消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予以加倍惩罚。这是法律允许消费者利用自己的识别能力,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消法》第2条行为目的性指向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改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样才能利于人们认识和审判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