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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为啥设最低?解密自来水“最低消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3月13日 10:24 新浪财经

  江苏 赵晓勇

  许多人知道茶座、歌厅、饭馆有“最低消费”,而在我省的部分城市农村,自来水也有“最低消费”:用户每个月哪怕一滴水不用,也要被迫交上3吨或5吨的水费。面对“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自来水厂,别无选择的用户有的忍气吞声多把冤枉钱,有的洗衣时打开水笼头任由水冲以凑足基数,有的干脆停了自来水改用井水。

  各地媒体也屡有报道,公说公有理,婆说理更多,沸沸扬扬,莫衷一是。河南、福建等地在2001年初取消自来水“最低消费”,仍在执行的城市农村更多,那么自来水“最低消费”是否可行?

  解密自来水“最低消费”

  2001年10月,江苏省高邮市八桥镇的刘某到镇自来水厂指定的地方交纳水费,只用了一吨多的自来水,可却被告知要交3吨水的费用。为何要交3吨的水费?自来水公司的答复是:每月以3吨水的费用为基数,超过3吨再交费,不够3吨按3吨算。就像出租车有个“起步价”一样。

  像刘某一样的自来水用户,在高邮、江都、邗江等地还有很多。没有用水,却要缴水费,面对“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供水公司,别无选择的用户有的忍气吞声多把冤枉钱,有的洗衣时打开水笼头任由水冲以凑足基数,有的干脆停了自来水改用井水。

  据记者了解,在全国各地诸多城市农村都曾出现或仍在执行“最低消费”,在扬州市的江都、邗江等地的农村也都是实行的最低消费制,江都的一些乡镇甚至实行的是5吨“最低消费”制。邗江一位陈姓青年农民1999年外出打工一年,竟也要交上每月3吨的水费!

  用水为什么要设最低消费?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高邮市八桥镇自来水厂、高邮市爱卫会、高邮市物价局,他们对实行“最低消费”制给予了解释。

  高邮市八桥镇自来水厂张永年厂长2000年5月开始承包镇自来水厂,面对记者的采访,他道出了“实情”:居民用水收费实行底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村民故意把水龙头拧小,滴水成线,由于水表不是很精确,水表上根本显示不出来,这样水量就得不到准确的显示,所以,3吨最低消费对自来水厂来说,很有必要。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由爱卫会管理,高邮市爱卫会一杨姓主任告诉记者,农村自来水输送管道水漏失率相当高,调查发现,最高达50%,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靠“最低消费”补偿;如果取消底度,刚有起色的自来水厂便会随之倒闭。至于定为3吨,他解释说,这是测量出的用户平均值。

  那么,自来水厂的“最低消费”是否得到地方物价部门的审批呢?记者从高邮市物价局价格科了解到,自来水以3吨的基数征收水费的确是经过他们审批的。华净松副科长解释说,自来水“最低消费”历史上就有,其存在也有道理:诸如管道水漏失率、用户滴水等等。据他介绍,高邮过去按5吨征收,2000年元月起考虑到费用太高停止征收,运营1年多,自来水厂亏损十分严重,市爱卫会等部门在几个乡镇开过协调会,统一意见后,报物价局审批,从今年7月起按3吨基数征收。

  行家指出,所谓自来水“最低消费”,其实是指“底度流量”,他们解释说,“一个口径15毫米的水表,测算出来的每月最小流量为3吨。”高邮3吨基数,江都5吨基数,就是根据自来水管的口径而定的,记者从《扬州市市区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中看到了底度流量的分段标准:15毫米,3吨;20毫米,5吨;25毫米,15吨,依次类推。

  自来水厂及主管部门的解释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如此征收是否与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政策相冲突呢?村民们问,这样的“最低消费”是否属强制消费?自来水厂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一定要由消费者来为其承担损失吗?

  据了解,我国实行自来水最低标准收费制是从1986年开始的,当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自来水公司基本依赖国家拨给费用,水价很低,每吨价格仅为0.3元,当时政府制定收取最低标准水费政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为了弥补自来水的管漏损耗,减少企业的亏损。

  到了90年代后期,供水行业走向市场,政府逐渐减少补贴,居民的用水价格也开始随行就市。各地水费上升很快,这种情况下,1998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应该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这一基本原则。在该前提下,地方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制定水价。1998年11月实施的《江苏省贸易计量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供水、供电等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条例进一步解释说,本条是对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进行贸易结算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单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贸易结算等等。由此可见,自来水厂只能依据水表显示的量值征收水费,否则就是违法!

  农村自来水管理参照城市供水管理,有自来水厂辩称“城市供水合同”示范文本有“3吨、5吨最低消费”的说法。为此,记者专门翻阅了相关文件,在“城市供用水合同”书中的确有“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的规定,这是1999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为配合新《合同法》而制定的规范合同,但它随后的解释是:合同中所提及的用水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居民用户和个人。这就是说,该规定并不是要求居民用户和消费者按照底度流量即所谓的最低消费来交纳水费。可见,众多自来水公司只是对有关法规来了个对自己有利的“移花接木”

  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自来水厂的“最低消费”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公用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交易,平等自愿的原则。10月29日,记者也从扬州市消协了解到,《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早就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被他人盗用、损害造成的损失”自来水公司强行以3吨水量为基数收费,明显存在“强制消费”、“限制消费”,显失公平,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强买强卖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按实际水量缴纳水费。据悉,扬州市区自来水最低消费已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001年6月前后取消。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自来水经营部门来说,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管理,尽可能地减少跑冒滴漏,降低成本,如果的确因为成本高,公司亏损严重,还不如征求意见,请求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提高水费,千万别再搞什么“最低消费”的把戏。因为,法律规定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意将它打扮起来的小姑娘,在法律上它具有不容置疑的威力,谁冒犯了它,谁就会受到制裁!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欢迎广大网友就3.15维权话题踊跃投稿。(附:新浪网3.15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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