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则报纸招聘广告引起了社会争论。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除了要求高学历、多年在大型企业的工作经验、出类拔萃的管理开拓能力,还有一个条件:血型为O型或B型。
报道一出,舆论哗然,“血型歧视”的议论遍天飞。11月22日,记者就血型成为招聘条件一事,采访了著名法理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金国教授。
“将血型作为招聘人员的一个条件,这不仅令人不安,而且有悖于法律。”刘金国教授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我国公民在参加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
所谓相同人格,是指人们之间不论有无自然的差别(包括血型差别),都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不能因为血型差别,就损害、歧视他人人格和尊严。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参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机会。以血型差异,限制或歧视他人应聘、择业,显然有悖平等。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各种职位都应向社会所有的人开放。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只向或者倾向于O、B型血型开放,而对其他血型关闭。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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