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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投资核准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9:53 新京报

  规定应报核准但未通过核准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办理手续,不得发放贷款

  本报讯 (记者王冰凝)

  国家发改委昨天公布了于本月15日起施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对核准过程中的程序、手序、内容、受理时间、法律责任及效力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外商投资项目 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专家韩朝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实施是政府职能转换迈出的又一重大步骤,意味着在对企业投资的行政管制放松的同时进一步规则化。

  韩朝华同时指出,从法规的角度考虑,该《办法》核准内容及效力有待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免遗留下行政管制的参与,给执行部门滥用权力留下空档。

  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发改委有关人士曾表示,有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发布。跟据《决定》对企业投资的精神,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里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实行核准。

  发改委在昨天发布的文件中说,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

  《办法》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拟建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内容。项目核准机关进行审查的依据则为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等几项。

  《办法》规定,对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同时,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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