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你是这样的保险金家族信托!

没想到你是这样的保险金家族信托!
2018年03月28日 08:07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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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家族信托究竟是什么?据笔者了解,保险金家族信托是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后者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保险金家族信托的充分运行得益于保险金能够进入信托架构中,那么,保险金是如何进入信托架构中的?又为什么能进入呢?目前市场上大致有3种运营模式,可以简称为保险金家族信托的1.0、2.0、3.0,接下来,我们为您一一解密。

  保险金家族信托1.0:是指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投保人(即信托委托人)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可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后,即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分配。

  保险金家族信托2.0:是指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缴纳保费。可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吗?有人认为可以从穿透原则分析,家族信托是依据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运行,那么只要信托委托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就应认定信托公司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此说法的合理性暂且不谈,其实《保险法》已经给了我们一个答案:一是法律规定可保利益只要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即可;二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可保利益的疑惑便不复存在。

  保险金家族信托3.0:是指家族信托成立后,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购买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由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就视为信托公司。其可操作性在上文保险金家族信托2.0中已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责任编辑:何凯玲

保险法 保险金 信托
相关专题: 信托理财学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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