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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互联网巨头的可能性与路线图

2020-12-17 15:50:23    创事记 微博 作者: 互联网与娱乐怪盗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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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怪盗团团长裴培

  来源:互联网怪盗团(ID:TMTphantom)

  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刚刚通报对三起“未依法申报”收购案件(阿里收购银泰、阅文收购新丽、丰巢收购中邮智递)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上又传来了“监管层正在研究对巨头进行分拆”的说法。这个说法从12月15日开始在部分媒体流传,没有具体的信源,但是也没有被辟谣——这不像空穴来风,肯定是有一些根据的。

  资本市场对“限制乃至分拆互联网巨头”的可能性颇为不安,互联网从业人员也比较紧张。大家都想搞清楚主管部门的想法。有人天真地认为,这次互联网反垄断,是因为互联网巨头纷纷投入社区团购,抢了基层菜贩的生意,由此才引发了主管部门的注意——这是一个错误的空想。事实上,主管部门最迟在2019年就已经将“限制互联网巨头”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指出,从2018年开始,主管部门对互联网行业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微妙变化,“加强监管”成为了既定方针。至于互联网巨头有没有做社区团购、有没有抢菜贩子的生意,反而是一个比较次要的因素。

  我们可以从公开的政策文件当中,辨别到上述监管思路的变化。以《政府工作报告》这个最高规格的政策文件为例: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出现了“互联网”一词。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8次提到“互联网”,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支持发展移动互联网”,以及“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6次提到“互联网”,看似次数有所下降,但是规格极高——在第一章将“互联网与各行业加速融合”以及“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列为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成果,在第三章将“互联网+”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

  2017《政府工作报告》也是6次提到“互联网”,仍将“互联网+”行动列为国家战略,认可互联网对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提到对互联网金融积累的风险加强监管。

  毫无疑问,2014-2017年,是互联网行业的“政策红利”时期。从国务院到各部委,从中央到地方,对互联网行业的总体态度是扶持的,对新业态是鼓励的,行政审批也是比较宽松的。“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皆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互联网公司在这两个战略当中均发挥了主要作用。这段时间国内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增长,固然有人口红利、移动流量红利的因素,政策红利也是不可小看的。

  然而,2018年以来,形势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12次提到了“互联网”,创下历史最高;但是,其中有4次是“互联网+政务”“互联网+监管”等提升政务效率的政策,与互联网公司关系不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再次被强调;首次提出了“互联网+农业”对提高农民收入的意义。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9次提到了“互联网”,其中3次是“互联网+政务”“互联网+监管”;新提出了“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概念,聚焦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解决民生问题。虽然“互联网”仍然是一个热门词汇,但是政策关注点已经从“促增长”转移到“促民生”,这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转向。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互联网”的次数骤降至3次,而且全部出现在第四章以后,重要性大大下降。“互联网+”行动的说法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再在国家战略层面强调。此前多年连续提到的“电子商务”一词也不再出现。

  在“互联网”概念的重要性日益降低的同时,在政策文件中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平台经济”,这个词汇经常与“共享经济”同时出现。过去三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到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每年的措辞又都有微妙变化:

  可以看到,从一开始,国家的定调就是“鼓励大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让中小企业和社会大众通过平台经济受益。无论是“包容审慎监管”,还是“发展共享经济”,最终目的都是让互联网巨头搭台、中小企业唱戏,激活社会创新、促进就业,而不是让互联网巨头无限制地继续做大。

  2019年7月,国务院首次提出了“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三点措施”;8月,引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至今仍是国内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最高规格的政策。此后,商务部等12部门又发表了更详细的指导意见。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国务院定义的“平台经济”,主要指的是电子商务类的交易平台。各类政策文件均明确指出,对于“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可以实施比较宽松的监管审批要求。

  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主管部门最重视的是“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以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这两条显然针对的还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O2O服务)。

  要求“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同时“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也就是说,用户数据不能成为平台的独家资产,对数据的使用要受到主管部门的高度限制。

  无论是商务部等12部门后续发表的指导意见,还是市场监管总局不久前发布的反垄断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的定义都是比较明确的: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主,附带涵盖一些只提供信息的平台(不作为监管重点)。一些券商和媒体在解读的时候,强行扩大对“平台经济”的定义,把社交、媒体乃至游戏之类的互联网应用都定义为“平台经济”,无疑超出了政策的本意。事实上,在政策文件中,根本没有出现过关于虚拟物品、直播/图文打赏、会员订阅费等“非实体商品/服务”的任何字样。

  由此可见,目前主管部门定义的“平台经济”,就是电子商务(包括实体商品、O2O服务、新零售等)平台,而且主要是交易平台。当然,一些直播或短视频平台也提供直播带货这样的交易服务,从而也可能被纳入“平台经济”范围。无论如何,不提供电商交易服务的平台,显然不属于“平台经济”的主要监管对象。

  2019年7-8月,大批媒体发表了对“平台经济”监管政策的评论,其中有六篇得到了国务院官网的认可,被收录于“政策解读”类目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主管部门的意志。仔细阅读这六篇文章,我们不难发现如下要点:

  各家媒体均认为,“平台经济”的核心在于“借助互联网搭台唱戏”,也就是巨头搭台、中小企业唱戏;发展“平台经济”不是要无限制做大平台本身,而是要借助平台的力量去促进新企业、新业态的出现。

  国外互联网巨头发展的案例被反复提到:“不但中国没有定论,全世界也没有定论”。欧美等国对互联网巨头的加强监管甚至分拆提议,显然得到了国内主管部门的注意乃至借鉴。

  “公平竞争”和“信息共享”也被反复提到——前者是指平台之间要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打压竞争对手,后者是指平台之间不得筑起“信息隔墙”,要允许消费者跨平台共享信息。

  “平台经济”的概念不仅覆盖传统电商,也覆盖与交易相关的新业态。例如,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直播/短视频带货、社区拼团均被一家或多家媒体提及,认为其属于“平台经济”的监管对象。

  在仔细阅读上述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报道之后,我们对国家的互联网监管思路也就比较熟悉了。2018年以来,主管部门对互联网行业的态度日益转向“互联网搭台,实体经济唱戏”,希望互联网巨头给中小企业创造舞台、帮助解决民生问题。至于依托互联网行业自身的发展去拉动经济,似乎已经不再是一项政策重点。

  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主要是对电商/O2O/新零售等“交易平台”的监管,其中的逻辑也很好理解——这些“交易平台”对接了千百万中小商户,甚至可以一直对接到工厂和农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力最大,对就业的直接效果(无论正面还是负面效果)最强。至于不直接从事交易服务,或者交易服务占比较小的互联网平台,似乎不是这项监管措施的重点。

  与此同时,主管部门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两个方向去探索、扩张:

  第一是农业,尤其是农产品市场的产销对接、全产业链改造。有些媒体认为“互联网资本进入农业会有负面影响”,殊不知这正是主管部门支持的方向。人保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还于2020年5月发起了“数字平台促就业助脱贫”行动,引导农村贫困人口依托平台经济脱贫。

  第二是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产业,希望获得互联网行业的“赋能”。“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直接写入了国务院文件。

  如果互联网平台愿意跟随国家引导,去激活中小企业、开拓农业及民生产业,那就是“好平台”,不但不会被限制、打压,还会得到新的政策扶持。所以,今年以来我们看到各大电商平台都在强调助农、强调农产品流通环节改造,这就是追随政策导向的体现,而不是某些媒体错误理解的“低级逐利行为”。

  现在回到本文的标题:分拆互联网巨头,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分拆的话,会采取什么样的路线图?

  本怪盗团认为,主管部门可能确实在考虑对一些互联网巨头进行分拆,但是实际行动还很遥远。任何大规模的监管行动,从酝酿到实施,都需要经历很长时间的讨论。以“平台经济反垄断”为例,2018年官方媒体就开始讨论“平台经济问题”,2019年7-10月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0年10月才发布“平台经济反垄断”征求意见稿,历时超过两年。分拆互联网巨头是一个更加复杂、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行为,即便真的要实施,大概也要花上不止两年的时间。

  互联网巨头想避免分拆,其实也不难——遵循国家现有的政策框架,贯彻公平竞争、与竞争对手共享信息、与主管部门共享数据、对中小企业让利和赋能,差不多也就够了。如果再加上大规模投入农业产业链、促进农村就业,以及对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行业进行投资,那么主管部门应该就很满意了。上述行业可能油水不大、投资见效很慢,但是非常符合“互联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履行上述监管要求,可能会对互联网公司的盈利和估值产生一些压力,但是主管部门也就没有必要去考虑分拆问题了,毕竟分拆本身也会对经济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至于那些不经营电商/O2O业务,或者在这方面影响力较小的互联网巨头,其实不属于国家重点关注的范围。它们当然也需要表态和投入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和农业的发展;但是鉴于行业属性,它们在这方面承担的义务会比较小。

  综上所述,我认为,虽然主管部门对互联网行业逐渐加强监管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分拆互联网巨头”的讨论还处于初期,在1-2年内成为现实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未来1-2年,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窗口:互联网平台,尤其是经营实体商品和服务(含O2O)交易的平台,若能配合政策引导,那么分拆就不会发生;若能积极向国家鼓励的农业、民生行业扩张,可能还会得到支持。

  那么,接下来究竟会发生什么呢?我们拭目以待吧。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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