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证券稽查机构能为股民做些什么?

2001年07月10日 14:13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冀文海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宣布了近期部分人事调整。此次人事变动的一个引人注意之处,是中国证监会新设立的稽查二局,即所谓证券犯罪侦察局。原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李鸣被任命为稽查二局局长。据介绍,公安部此次也将有一名副部长调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分管新组建的稽查二局。

  对于一般的股民来说,过去,中国证监会更像一个行政机关,主要是制定政策、审批公司上市和股票发行等。这次新成立稽查机构让人意识到,中国证监会更是一个从事证券监管、维护广大股民利益的执法部门。那么,当股民利益受到侵犯后如何向证监会申诉,中国证监会如何为股民做主呢?

  中国证监会如何接受股民“告状”

  专门负责受理股民投诉的部门是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信访处。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中国证监会要求,信访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材料不得转送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证券监管机构应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举报接待场所,设置举报专用电话和传真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号码和通信地址。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专门开设了举报电话和“主席热线”专线电话。(举报电话:010-66210166;主席热线:010-66210118)稽查局信访处负责“主席热线”的管理工作。

  证券监管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实行分类登记:

  (一)对到证券监管机构上访的,应填写《群众来访登记卡》,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的,不可勉强。

  (二)对电话(包括“主席热线”电话)上访的,接听人应问明情况,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卡》,必要时可以录音。对举报电话,除情况不明无法立案外,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卡》。

  (三)对信函和其他书面信访材料,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

  (四)对上级机关转来并带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件,应当单独登记立卷。

  对于来访信件,信访部门是如何处理的呢?据介绍,信访部门对信访件作分类处理:

  (一)对涉及会内有关部门业务以及需要由派出机构、专员办公室、交易所办理的信访事项,在填写转办单后转相关单位办理。

  (二)涉及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编写《信访要件摘报》,按程序逐级上报证券监管机构领导;必要时可直接报送。

  (三)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事项,转交机关纪检委、监察局办理;

  对不属于证券监管机构职权范围的来访和电话举报,中国证监会要求信访部门,应当向举报人耐心解释,请其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对不属于证券监管职权范围的书面举报材料,由信访部门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对接办的信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对于建议、意见类信访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注明处理意见。

  (二)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注明回复意见。

  (三)对于举报类信访件,一般性问题由本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有关立案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办信访件30天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信访处,如有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对上级领导机关和中国证监会领导批示限期办理的,应当按期完成。对中国证监会批转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调查,认真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5日内报告办理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信访人,有回复要求的,应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有联系电话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联系信访人,给予口头答复;有通讯地址的,有关部门起草回复信函,由信访部门盖章后,统一寄送。

  中国证监会如何“办案”

  据介绍,和一般的执法部门一样,证券监管机构也实行了严格周密的调查、立案侦破、处罚等程序。

  关于调查与立案

  证券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调查,并由符合条件的调查人员承担。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调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证券期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证券期货市场的业务运作、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掌握会计、法律及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或期货等业务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调查组实施调查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瞒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违规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调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委托或者聘请符合规定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办理信访批件的过程中,对发现并初步查证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立案调查时,应当填写立案建议表,并附相关材料,经与稽查部门及有关部门会签后,向证券监管机构领导呈送立案签报,经批准后立案。相关材料包括:

  (一)初查报告;

  (二)主诉违法违规事项的相关证据;

  (三)初步定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稽查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稽查部门在受理立案事项时,应认真进行审查,对主诉事项事实不清或缺乏支持主诉事项证据的,应当通知提出立案建议的部门在5日内补充或补正。

  关于报告与审理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出调查报告的时间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案调查的依据;

  (二)实施调查的有关情况;

  (三)已查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

  (四)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五)调查人员的署名和报告日期;

  (六)附件。

  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与证券期货案件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准确、适当;

  (五)调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齐全。

  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后,认定调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中的主要事实不清的,应予退卷;认定证据不充分或不合法、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建议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适当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调查组7日内补充或补正,否则予以退卷。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全部调查工作底稿、证据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审理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审理后,应当提出审理意见书。

  案件审理终结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审理意见书、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交案件调查组长提交证券期货案件处理处罚商议小组商议。

  关于处理处罚商议

  证券期货案件处理处罚商议小组(以下简称“商议小组”)由稽查、法律、会计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商议小组组长由稽查部门负责人担任。商议小组实行定期商议制。商议小组的议事程序如下:

  (一)由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包括已查明的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法律依据、处理处罚建议及法定依据等内容;

  (二)商议小组成员对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建议进行讨论研究;

  (三)商议小组组长综合讨论意见,拟定商议意见书,商议小组成员在该书上签字。

  对需要急办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报告,可以临时召集商议小组成员商议。

  商议意见书置于相对应的调查报告的前页,作为有关监管部门对该调查报告的签报会签意见。

  调查报告经商议小组商议后,由稽查部门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对重大证券期货案件调查报告,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办公会议审定。

  证券监管机构领导或办公会议对证券期货案件调查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

  (二)商议小组商议的意见是否正确,调查报告是否充分考虑了商议小组的意见;

  (三)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调查报告经审定后,由稽查部门拟定处理处罚决定稿,呈报证券监管机构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审定。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被调查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存在或未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出撤案处理;

  (二)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对其作出通报批评;

  (三)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移送。

  关于执行和监督

  证券监管机构执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及时将执行处理处罚决定中的重大情况或问题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三)审查并回复被处罚机构和个人申请缓交罚没款项事宜;

  (四)被处罚机构和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监督部门对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在每一项处罚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内,向主管领导报告执行结果。

  执行监督部门收到被处罚机构和个人提出的缓交罚没款项申请时,应及时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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