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迟到得太离谱 上市公司学会“先斩后奏”

2001年06月16日 10: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记者 王璐)

  上海消息 近来,频频有上市公司就一些实际已经实施却未曾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发布事后公告,上演了一幕幕“先斩后奏”的大戏。据不完全统计,仅4月1日至今短短两个多月中,已有将近17家上市公司刊登了严重滞后的重要事项公告。值得关注的是,从这些没有及时披露的事项来看,多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会产生重要影响。

  在这些事后公告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上市公司对有关委托理财事项的说明。如捷利股份在一则补充公告中称,公司于2000年10月将闲置资金9500万元人民币委托北京北方华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委托期限至2001年4月30日止。然而,因该公司“对证券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掌握不准”,这则公告的披露日期是今年4月21日,距离委托理财的截止日仅10天不到,未免“迟到”得太离谱。江苏索普更绝,该公司于去年12月委托一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原计划委托期限至今年10月31日,因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提前终止了协议,而公司对于该事项的披露是在委托理财事项结束以后。对此,公司解释为“对短期投资认识不足及有关人员工作上的疏忽”。这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其次,与大股东发生关联交易而不及时披露的公司也不在少数。某公司曾在1999年将逾4亿元募集资金借予控股股东使用,却到今年4月才披露。

  此外,对于一些重大担保、借款或股份冻结的事项,也有不少公司滞后披露,显出较大的随意性。日前,ST黄河科就因拖延了为一笔3000万元贷款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而发布公开检查。公司称,原想在贷款到位后予以披露,但中间发生了一系列曲折而延误了信息披露时间。显然ST黄河科是故意“先斩后奏”,如果不是该担保出了问题,公司也许就“斩而不奏”了。

  业内人士认为,导致信息披露严重滞后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是上市公司确实由于工作疏忽或对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把握不准;二是上市公司原本不想说而最终又不得不说。从这些公司的公告来看,后者恐怕是主要原因。因为《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借款等事项明确规定应及时披露,因为这些事项对公司的经营会产生重大影响。至于委托理财,即便属于新事物,但这些公司也并非“先行者”,早有其他公司就相同事项发布公告在先。说到底,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及其收益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大有文章可做,对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也有不小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工作已经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沪深交易所近阶段分别推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将以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分等级进行。而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内部批评、监管关注的上市公司,在申请配股和增发的时间上今后将受到相应的限制。另外,沪深证交所不久前出台的股票上市新规则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细分,将促使此类现象的减少。

  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而受到重大损失,即便上市公司受到了谴责、批评,中小股东的损失谁来负责?在这一个问题上,既需要现行法规的完善,更需要执法力度的加强,否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的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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