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未名/文
《中国经营报》日前载文,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质疑。文章说,无论是独立董事的推举、任命还是董事的薪酬多寡,在一个“大股东控制”的企业里,无一不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其次,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独立董事多是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介绍及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情况,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企业,其独立性何在?独立董事多是公务繁忙、有相当社会地位及专业技能的成功人士,希望独立董事多关注、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显然也不现实。而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则彻底将独立董事陷入一种两难境地。获取薪酬,其“独立”性受到质疑;而如果不拿薪酬,则难免不“董”事。难怪不少董事会秘书抱怨,好些独立董事一年也见不到人影,效果从何谈起?
[评点]据介绍,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企业中使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主要使用“二元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是“二元制”,或许是实践的效果并不好,现在转而要改用“独立董事”制度了。但是,“独立董事”制度也绝不是万能的,因为正如上文所分析的,仅从产权关系而言,假如独立董事不拿股份或薪酬也能尽心尽力地实施监督,那么这就证明所谓的“经济人本性”并不成立;如果让独立董事拿股份或薪酬,他们和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又如何称得上是“独立董事”呢?再加上其它如工作太忙、对企业情况不可能了解得很详细等原因,据此可以断定,“独立董事”制度只是一种辅助性的制度,而不可对其寄希望过高。(作者单位:北京中市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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