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市场内的造假行为大声说一声“不”

2001年02月05日 11:51  中国经济时报 

  世纪之交,全国上下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假战役。如果说按联合国[微博]公布的数据,造假已成为仅次于走私贩毒的国际第二大公害,那么,证券市场上的造假行为同样不容忽视,甚至已直接侵蚀市场发展的根基。打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首要课题。股市上的“假货”一日不除,证券市场的繁荣只能是“镜花水月”。

  形形色色的造假

  由于成熟度不高,我国证券市场造假的案例不断。造假行为基本可分以下几种:

  一是为达到直接融资目的,包装利润上市。正如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许小年[微博]去年12月中旬在“中国证券市场十年论坛”上所说,在企业本位论的主导下,企业只是把“上市融资作为终极目标”。错误的动机诱导了那些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不择手段地靠包装利润来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

  红光实业和东方锅炉同是四川的上市公司,也同被揭出欺诈上市的违规行为。红光实业1997年6月上市时,展现在投资者面前的是一家1994年至1996年每股收益分别有0.38元、0.49元和0.34元的绩优彩色显像管生产企业。红光实业的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可谁会想到在行政审批制的“严格”把关下,彩色显像管摇篮“诞生”的是一家彻头彻尾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显示,红光实业在1996年实际亏损1.03亿元,虚报利润1.57亿元;1997年中报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1997年报又将亏损22952万元,虚假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较红光实业早半年上市的东方锅炉在1999年被揭出欺诈上市行为,该公司伙同有关方面作假,将注册时间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编造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虚增利润1500 万元,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作了虚假披露。

  二是配股前操纵净利润。前不久公布的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一项调研报告指出,上市公司配股前操纵净利润的意图明显,而配股又没有起到增加主业的效果。上市公司配股前包装业绩,严格意义上是欺诈行为,与消费市场上伪劣产品坑害顾客的恶劣行径没有差异。由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完成的该项上市公司再融资与监管研究,虽然没有在公开披露的报告中直接点出具体哪一家公司在配股时欺诈“圈钱”,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配股前后的业绩“变脸”却是有深刻体会的。去年中报披露期间,福建三农襄阳轴承燃气股份的“变脸”,就曾遭到市场的一致声讨。三家公司均在2000年3月刚实施配股,转眼到7月份公布的中报竟然成了亏损公司。福建三农1999年盈利3971.7万元,与上两年的业绩基本持平,但该公司2000年上半年竟然亏损751.8万元。一家连续三年业绩稳定的公司突然间亏损,按福建三农自己的解释是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量下降,并受到沙溪死鱼事件影响等。但在投资者看来,福建三农1999年的业绩难保没有一点水分。

  三是上市公司为配合二级市场上庄家炒作而操纵利润。上月初引发“中科系惨剧”的中科创业,就有策划该公司1999年重组的中间人向媒体揭露,称中科创业的前身康达尔在重组前早已烂掉,为配合二级市场庄家炒作而包装利润,导致企业财务虚数“黑洞”巨大。中科创业1998年出现的业绩近倍增长,是否存在疑点有待监管部门核查。而事实上,为配合二级市场上庄家炒作,上市公司玩报表游戏是公开的秘密。不少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缺乏连贯性,在不谙内情的中小投资者看来似一团雾水。相反,这些忽增忽减的净利润,倒与二级市场行情相关,而且股票的走势总能在上市公司业绩公开前先到位。非经常性损益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大“法宝”,并使二级市场上庄家获益非浅。

  四是大股东虚假出资。ST金马春节前刊出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请求广东省高院判令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因设立时虚假出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60万股法人股股权无效。ST金马是1996年8月招股的上市公司。当时的招股说明书显示,经评估确认的部分净资产990.06万元(其中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770.08万元)折为国有法人股550万股,统一由第一大股东潮州市旅游总公司持有。2000年中报显示,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共持有ST金马1060万股,但全部因诉讼被保全而暂时冻结。ST金马在1995年和1996年每股收益分别有0.51元和0.44元,并在1996年11月实施每10股送3股红股,1997年2月实施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上市近五年后才被揭出虚假出资案,而大股东早已享有股东注资到位才应有的权利。虚假出资得逞皆因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直至上市公司亏损累累或官司缠身时才暴露。此前被曝光的虚假出资案还有活力28渤海集团西藏圣地等,渤海集团也已起诉国家股持有单位济南市国资局。

  五是上市公司欺瞒中小股东,虚假披露公司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开的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认识和了解上市公司的惟一途径。但是,近年被查出的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红光实业1998年11月被揭出虚假出资案,同时被曝光该公司有一系列隐瞒中小股东的行为。红光实业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而经查实仅将41020万元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16.5%)投入该项目,其余大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填补公司亏损,对此重大募股资金更改,公司竟未作任何信息披露。

  六是二级市场上机构故弄玄虚,以假行情诱骗中小投资者上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去年在评论基金时指出,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几家基金联手操纵几只股票,最终把老百姓给套牢。基金有操纵股票违规之嫌,一般的社会机构更是利用内幕消息、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角。中科创业上演的跳水惨剧,说明中科创业曾经有过的疯涨并不是对投资价值的挖掘,而是庄家投机绘出的假行情。成交量的放大全是假的,只是庄家为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所进行的对倒。

  法律规定明明白白

  证券市场上造假行为的猖獗,并不是缺少法律法规对造假行为加以管束。我国现行的《刑法》明确列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对传播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也涉及到虚假出资。按《刑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于传播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999年7月实施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股票有严格的要求。按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红光实业和东方锅炉欺诈上市都得以蒙混过关,这两家公司上市时的主承销商分别是国泰证券和申银万国[微博]证券,其主承销商在国内都是知名的大券商。

  《证券法》同时对虚假陈述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造假何以屡禁不绝

  法律规定虽严格,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中小股东也未能依据法律打赢民事诉讼官司。红光实业欺诈案曝光后,上海的几名小股东上法院状告红光实业和该公司主承销商国泰证券,其结果是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方面认为,不能确定小股东亏损是由被告虚假陈述直接造成的,红光实业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理,小股东所诉其股票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处理范围。

  投资者不理解《证券法》规定的赔偿责任究竟如何才能兑现,难道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仅仅是“画饼充饥”吗?国内首例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的原告律师当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站不住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做出的一项司法解释,股票发行、交易中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去年红光实业因上市欺诈受到刑事诉讼,红光实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主要责任人何行毅(原董事长)、焉占翠(原总经理)、刘正齐(原副总经理)、陈哨兵(原财务部部长)分别受到三年有期徒刑到缓刑间不等的刑事处罚。红光实业被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在我国众多造假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是迄今的惟一案例,其它违法违规的处理大多以行政处分代替司法处理。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以追究个别责任人代替对公司法人的诉讼的倾向的长期存在,对证券市场治假极其不利。红光实业原董事长何行毅现已锒铛入狱,但据说他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仍把今日的下场视作“运气不好”。何行毅自我辩护称:“有很多事情真是说不清楚。比如说弄虚作假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不作假还真是不行。这中间又有个机会问题,机会好,就成功了。”何行毅还说,成都市当时没有看到红光问题的严重程度,否则多对长虹[微博]作出一些让步,合作可能就成功。“我们当年要是跟长虹合作成功,大概也就没事了。”

  何行毅尚且未能完全反省自己的罪行,其它仅仅依靠行政处分打击的违规行为,更可能是惩治、教育效果有限。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造假是遭市场唾弃的违规行为,非但影响到公司今后的再融资,甚至该公司可能因此而从证券市场“下课”。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可“暂停其股票上市”;“经查实后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但红光实业严重欺诈上市照样未“下课”,且现在又与广东福地紧锣密鼓地实施资产重组,欲从亏损问题股“脱胎”成绩优股。红光实业没有倒下,无形中给那些有违规非分之想的上市公司打了气。或许他们正与何行毅“不谋而合”:股市上“圈钱”能骗则骗,骗不成不就是罚个款,罚了款还可以再指望重组。

  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

  在形形色色的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受坑害最深的还是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欺诈上市,骗的就是中小投资者溢价认股投入的资金;配股前有意做高业绩,圈的就是中小股东以不菲的价格配入的资金;大股东虚假出资,贪的就是中小股东出资投入项目产生的利润;二级市场上制造假行情,套的就是中小投资者。因而,证券市场上打假,关键在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

  近来,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说法不时出自高层之口。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去年表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诸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在谈到“基金黑幕”时称,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与大多数成熟市场存在相当的差距,因此,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监管,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大力度查处和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具体谈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措施时称,组建基金会将是一条较好途径。他认为,由于中小股东受自身经济实力和讼诉成本的限制,当其自身权益受到来自上市公司方面的损害时,往往无力与之抗衡。构建基金会制度,基金会以社团法人身份在民政部门注册,然后每家上市公司股票都买一些,这样基金会本身在法律上就成了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诉讼权利。

  保护中小投资者如果寄希望上演“秋菊打官司”,显然是无济于事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呼吁,各级政府首先要转变观念,切莫再从简单的地方经济利益出发,一味庇护上市公司,而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动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应该为中小股东向违规上市公司追讨经济赔偿的行动保驾护航。亚洲公司治理协会秘书长杰米去年在上海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介绍亚洲情况时说,韩国等国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当上市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时,政府鼓励将滥用职权者推上法庭。受这一政策的鼓励,韩国中小股东在保护自己利益方面的活动非常活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小雪当时表示,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上,可以考虑诉讼支持制度等措施。

  打官司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此,中小投资者希望我国制定具体的法律给予保护。业内人士建议,可以设立类似“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现行《公司法》虽有条文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构成的侵犯,往往成为既成事实。因此,改变中小股东目前只能“用脚投票”的状况,迫切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法律。

  保护中小投资者需要“两手抓”,一方面,管理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并通过市场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强化公司治理,在有效的市场机制的制衡和约束下,迫使造假行为无机可趁。在适当的时候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从根本上打击上市公司因融资目的而造假。另一方面,鼓励和保护中小股东追讨个人经济损失,也将间接制约证券市场上的造假行为。

  中小投资者终将打破沉默,对证券市场内的造假行为大声说一声“不”(记者 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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