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派员首见茂炼投资者 官员称将进一步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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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 08:36 深圳晶报 | ||||||||||
证监会派员首见投资者代表,发行部一处长表示将进一步调查 本报记者 张晓燕 昨日距3月23日茂炼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只有5天时间了。昨日上午,来自深圳的茂炼转债投资者代表任维杰、蔡先生和湖南等地代表及复旦大学谢百三教授一行5人终于见到中国
记者在18点发稿前与任维杰通话获知,由于证监会有关人士下午一直在开会,投资者已于17点15分离开。“应该是就此事开会吧,明天一早我们还会去。”任维杰表示。 投资者提出5点要求 据了解,投资者事前已向包括尚福林和史美伦在内的中国证监会高层发送了此次事件的全部重要资料。在此次会面中,任维杰和其他投资者代表一起向证监会官员陈述了对茂炼事件的看法,并提出了5项要求。 投资者认为,茂炼转债停止申发A股属单方修改合同;茂炼转债的《招募说明书》中没有提示不上市风险。 投资者要求:第一,面见姚刚和史美伦,因为姚现为发行部主任,并对茂炼事宜比较知情;而史来自香港,对中石化在港发行H股时是否涉嫌虚假陈述最具发言权;第二,推迟召开茂炼股东大会,因为如果在事情没调查清楚之前形成决议,显然有失公允;第三,如股东大会不能延期,则希望能以转债持有人身份特别申请参加大会;第四,证监会应极力促成中石化和投资者见面,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第五,中石化和茂炼股份公司应积极履约,使茂炼转债如期转股上市。谢百三转股期权不可侵犯 谢百三则告诉记者,自己从理论角度与证监会官员进行了沟通。 谢认为,第一,如果停止申发A股的议案最终通过,这将是第一例不经债权人同意就修改债权合同条款的行为;第二,可转债的转股期权是其持有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企业应该力促转债转股;第三,近年来,许多国家可转债都有了迅猛发展,美国市场的增幅高达60%,“此时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无疑影响到中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第四,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证监会116号文件对首发上市的关联交易比例做出了新规定,但因为石化行业具有的特殊性,中石化用该文件作为停止申发茂炼A股的理由显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中石化和茂炼应从诚信出发主动申发A股;中国证监会应该出来主持公道。”谢颇为激动地对记者说。 证监会将进一步调查 据任维杰介绍,证监会出面接待的是发行部一位张姓处长和稽查局及信访办工作人员。他们在谈话中表示“如果有关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将予以查处。”但对于茂炼转债是否具上市资格等问题并无明确表示,只是说申发A股事宜茂炼要向证监会申请。 任维杰称,会谈中,证监会方面拿出一份书面资料,大意是茂炼转债风波属于双方合同纠纷,证监会不能强制茂炼转债转股上市,合约双方的问题应交由相关部门监督、处理,证监会已知道投资者提出的全部问题,将做进一步调查了解。 “我们非常不满意,当场告诉他们时间太紧了,我们还可能采取新的行动”,任维杰颇为失望地说,“他们最后表示会把谈话内容向有关领导汇报。” 下午1点40分,记者拨通了发行部主任姚刚办公室的电话,秘书艾小姐表示“姚主任下午一上班就去开会了”,并称对于深圳投资者赴京一事并不知情,她建议记者拨打新闻处的电话,而新闻处一位先生表示,对外新闻发言制度还没有建立,如要了解问题需部门领导向有关方面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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