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华中炜北京报道:很多国家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歧视性地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规定过于苛刻的标准,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具有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经营、管理比较规范,在抗辩“市场经济”时具有极大优势,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成为应诉反倾销的领衔者。这是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在日前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上市公司峰会”上发表的看法。
王世春介绍说,中国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仅1990年至2001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就达397起,占同期反倾销立案总数的15%左右,也就是说,每6-7起案件中就包括一宗针对中国的案件。从1979年以来,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达到466起,平均每年约20起,所有案件累计影响我国出口贸易额约150亿美元。
反倾销给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王世春介绍,首先会影响我国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的反倾销调查一般都集中在新兴的、出口潜力巨大的产业和产品上,这些产业如果长期受到制约,就有“窒息”的危险。其次会影响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由于许多国家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拒绝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从而使部分生产相关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陷入困境,而某项产品被征税后,特别是在该产品的主销国家,例如美国、欧盟,产品出口渠道被堵塞,该产品所属行业对外商将失去投资吸引力,因而将影响外资的引入。另外,反倾销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美国对我蘑菇罐头和苹果汁的反倾销给我国上百万菇农和果农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并影响到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
王世春在分析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时说,首先我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由于中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价格方面拥有竞争优势。第二,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的削弱使反倾销案件增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他WTO成员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美国、欧盟等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产业必然会变换手法转而通过反倾销打击中国产品。第三,中国自身经济结构和出口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反倾销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许多行业与国外存在激烈竞争,并且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往往出现过度投入、盲目上马的情况。而且中国企业数量众多,经营方式一般是分散经营,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我竞争,相互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第四,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或继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后,才可以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这些标准过于苛刻,也不具有科学性,我国企业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另外,企业应诉不积极也客观上导致反倾销案的增多。
企业应该在反倾销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王世春认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要带头应诉国外反倾销,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量案例显示,如果应诉企业能在反倾销应诉中成功地抗辩“市场经济”问题,则应诉结果都会比较有利,而我们的上市公司在这方面恰恰具有其他类型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上市公司具有完备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经营、管理都比较规范。这些特点对于抗辩“市场经济”问题都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如果上市公司遇到了国外的反倾销,则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力争通过积极应诉把优势转化为应诉的胜势,以取得最佳裁决。
另外,企业应该密切关注进口市场的动向,做到早预警早调整,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协调,避免授人以柄。同时,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增强,要学会运用反倾销规则保护自己,要密切关注相关进口产品的进口量、价格等情况,一旦遇有进口产品倾销,并由此给本产业造成损害,则应尽快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争取通过反倾销调查反击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保护本产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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