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联盟问题
面对佣金改革带来的冲击,在竞争激烈的地区,有些券商为避免相互杀价而造成几败俱伤,考虑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佣金收取标准,即价格联盟。这种联盟是否能真正有效和持久我们姑且不论,上述行为是违反《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
(1)法律条款《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于2000年8月15日下发过《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程序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以及个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2)法律适用券商在确定自己的价格政策和市场策略时,应注意不要违反上述规定。特别是对于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大型券商或在某一地区市场较为集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价格联盟易引起主管机关的关注,同时也会成为其他同行攻击的目标。
2、低价倾销问题
新佣金制度在一定范围内给了券商较大的自主定价权,实际上最低收取标准可以到零佣金,那么券商是否能为抢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行零佣金或象征性收费呢?
(1)法律条款《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的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第二款:"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程序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严格禁止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主要是一些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以降价促销为名,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扩大市场份额。"
(2)法律适用上述规定表面上看都是针对商品的,但《价格法》第二条中明确了价格的内容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另外该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这说明低价倾销的问题同样适用于服务性行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是否低于成本是认定是否低价倾销的关键。目前营业部是否赢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情的好坏。在市场表现不佳时,原来3.5‰的佣金标准都存在较大面积的营业部亏损。因此,认定低价倾销的标准存在较大的难度。笔者认为,证券营业部较难确定一个行业共同的成本,所以考察应以每个券商的整体经纪业务为对象。而只要不采取零佣金或象征性收费的方式,一般不会构成低价倾销,特别是对于营业部数量较少、市场份额较低的券商,它的价格行为并不实际影响整个市场价格。
(国泰君安法律事务总部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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