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实际情况会怎样,新闻对郑州中院判决郑百文股权转让诉讼案的报道是:“郑百文重组取得进展”,“郑百文重组又过一道坎”等等。郑百文公司的股权过户从此没有问题了吗?
从形式上看,郑州中院判决的是郑百文公司八名股东与郑百文股份公司意见一致的三个问题。这个判决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呢?在八名股东与郑百文股份公司之间有效。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本是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没有人说不,完全不必拿到法院去判决。“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示方式”是有争议的,但不是八名股东与郑百文股份公司之间有争议,而是“外界”有争议,有不同意见。法院似乎无权判决也解决不了外界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能不能完成股份过户,是上海证券中央结算公司的事情。郑州中院却判决郑百文公司完成它自身根本完成不了的事。
郑百文公司的八名股东“忍无可忍”,起诉郑百文公司没有完成股权过户,控辩双方的请求也完全一致。而法院对于此案不仅受理,而且很快做出了判决,实在有点滑稽。郑百文公司的股权过户不能完成,是因为上海结算公司认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材料不完备”,而不予办理。“忍无可忍”的八名股东为什么不到上海告上海证券中央结算公司,而要在郑州告自家公司?
八名“忍无可忍”的股东与郑百文公司董事会当然知道他们各自的所作所为。上海证券中央结算公司不是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吗?那么法院判决可以作为具体依据,过户好了。——这是八名股东起诉郑百文公司案的实质。法律是什么?股东大会决议不成为法律依据,加上法院的判决就成为法律依据了吗?难道法律是面团吗?
如果说郑百文公司股权过户问题表示方式上的“默示同意明示反对”问题,还有讨论的余地(虽然国内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对此持否定态度),那么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了它本身份外的事情,股东的股份是否出让,如何出让,与股东大会无关,是没有什么可讨论的。而现在就有一个公司开会决议说,你的财产或权利必须分一半给我,或者以我说的价格卖给我,否则我就破产。限你在某月某日之前,明示反对才为反对,没有回复就算默示同意。许多专家、学者,就“默示明示”问题,讨论来讨论去,终于有一个法院出面说,“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有效。
郑百文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争议、炒作,延续已久,郑百文公司是否应该重组、是否能够重组,深层意义上讲,是如何认识和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完善及其遗留下来的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政府是不能继续承受这些问题的拖累了,股东似乎也很无辜,那么由市场来承担吗?很明显,以牺牲市场利益特别是牺牲市场原则,甚至是法律原则,来解决这些遗留问题,不仅代价太过高昂,而且将会带来更多后患、更多遗留问题,也必将更加难以解决。(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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