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飞
连日来,广大投资者和有关舆论,对于策划造假的银广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恶劣行径,莫不义愤填膺,口诛笔伐。有关方面的高层人士,也就此发表讲话,如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就称:“证监会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把违法的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承销商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送上法庭”;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李勇表示:如果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该事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注协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然而,在对有关责任人员强烈声讨的同时,我们不由深思:如此大规模的肆意造假,他们究竟都有多大的胆子?
让我们看看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其一旦造假的“严厉”惩罚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消说,以上条款实际上形同虚设,许多早已犯了法的上市公司根本什么事也没有,就算动起真格儿的来,这些语焉不详、相互矛盾、比对待10万元偷窃犯还要仁慈的惩罚,能够将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们吓唬住,从而放弃对于巨额黑色利益的攫取吗?
对待上市公司如此,对待有关中介机构的造假犯罪,我国目前法律的慈悲为怀,也大体类似。
自古以来,对于敢做惊人之举者,人们谓之“吃了熊心豹子胆”。然而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迄今一再爆出的造假丑闻,无论性质如何严重,当事人却从无大碍,哪里用得着先吃下什么熊心豹子胆?
对犯罪没有威慑,就等于是在纵容。恶意造假竟然无需胆大,这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悲哀,同时也是最为可怕的事!这一状况只要不改,我们就完全可以预计,下一个、乃至无数个银广夏事件,必将前赴后继,层出不穷。
对证券市场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应该痛下决心,采取断然有效的措施了——至少,应该使并没有真吃了熊心豹子胆者,绝不敢作奸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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