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给“独立董事制”泼三盆冷水

2001年07月17日 11:11  财经时报 

  顾海兵/文

  现在独立董事制又开始热了起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征求意见稿中对独立董事的构成人数、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等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上市公司不建立独立董事制或独立董事人数不足,证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此,笔者不能不给有关部门及其独立董事制泼三盆冷水。

  第一盆冷水:独立董事制不可无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的是,现在我们干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运作,任何政策、任何指导意见必须服从服务于法律。对于企业,可以说法无禁止的均可以做,对于政府则应是法有明示才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首先要争取立法。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属于“公司法”调节范围。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该部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因此,中国证监会如作出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则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违背。如果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没有明确是中国证监会,且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组成机构中属于像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行政学院那样的事业单位,而非行政单位,甚至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则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出台这样一个法律性规定是令人生疑的。这里尚不考虑这一规定与公司法并不一致。退一步说,如果中国证监会有权出台这一规定,则其对外发布的应是建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而不应是什么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据笔者了解,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不存在必须执行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真的应该学习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他们做事总是法律先行,他们的企业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政策办事。

  第二盆冷水:独立董事制不可侵犯股权。目前,有关部门解释引进独立董事制的原因是说设立独立董事可保护信息与权利都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依笔者之见,股份制就是股份决定一切,同股同权,少数股权服从多数股权。这里没有温良恭俭让。股票买卖自由,如果你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你随时可以退出。你买股票时你自然就必须清楚在股本中你占多大份额、你有多大权利,根本不存在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之说,不能是小股东既想赚钱又不想担风险。如果有大股东真的“侵害”了小股东那也是正常的,甚至也不应叫侵害,这就是游戏规则。本来就应是“股票有风险、入市要谨慎”。再说,大股东为什么要跟小股东过不去呢?在股份制中,应该是小股小风险,大股大风险,何来独立的小股东利益?如果小股东真的受了侵害,独立董事并不能起多大作用。可能重要的是检查股份公司运作规则是否出了问题,股份公司是否“伪装上市”,股份公司是否违规操作,而所有这些根本不是独立董事所应解决的问题,而应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老鼠多了是猫的责任,派几只犬去抓老鼠是不起什么作用的。中国的股市病切不可开错药方。从股份公司的本质看,股权第一天经地义,股权决定决策权,决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强制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必然是对股权的侵害。

  第三盆冷水:独立董事制不可脱离国情。有学者、记者说,西方国家最近一、二十年开始流行独立董事,甚至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于股东董事,1990年对美国100个董事会的调查,外来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比例达到3:1的董事会已由1980年的20个上升到1990年的51个;1978年纽约证交所规定所有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大部分是外来董事;美国的独立董事都由社会名流担任。对此笔者有这样几点质疑。(1)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的国有股比重占大头,这样的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可能不可比性更强一些,简单地拿来别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美国流行的未必在我国也是流行的。独立董事制也许在美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我国则未必。我们的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与美国公司相比,可能是很不一样的。这正如不同年龄的人会生不同的病或同样的病但治疗的方法不同一样。(2)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原本就有监事会,据了解,500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中均有监事会,监事会均由公司外的国家公务员组成,其主席可能还是副部级。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独立董事究竟还有多大的价值?是不是又一轮重复建设?抑或是低层次重复建设?(3)在我国这样一个素来讲究关系的国家中,独立董事可能难以名实相符。独立董事可能要么变成聋子的耳朵——摆设,要么可能会使公司的问题更加严重。再说,独立董事如果从公司得到好处(薪酬、津贴),则拿人钱财更要替大股东消灾;如果公司不给任何好处,则独立董事有什么动力去干好这一职务呢?这岂不是悖论?市场经济使大家都是利益中人,何来独立?何来长期独立?计划经济所以失败是因为否定个人利益,导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结果经济无活力。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核心就是肯定个人利益,使每个人各显其能,多干多得、优劳多得。现在冒出个没有个人利益或没有什么个人利益的所谓独立董事,岂不是计划经济的残余?也许叫外来董事或非股东董事更确切一些。当然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可以叫顾问,可以叫督导,可以叫咨议,关键是做什么事、如何做事。西方公司设立外来董事也是其水到渠成之事。笔者没去过西方。没研究过西方这方面的具体法律,但笔者确信,独立董事并不独立,他必须听命于选择他的机构,董事会也一定会选择能够听命于他们的独立董事会。独立董事制是企业管理分工发展的产物,是优化董事会结构的需要,是资本的需要。这大概再一次证明: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不过,兼听的方法很多,并非独立董事一种办法,独立董事制也并非功效神奇。

  笔者认为,公司的运作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的直接干预应越少越好。市场经济就应该是以市场为中心,以资本为核心,以股权、产权为基础。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走自己的路,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可以“借用”,不可形似而神不似。独立董事制应该缓行,不可不动,更不可乱动,要三思而后动,要依法而动,要依企业而动,要依国情而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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