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本周二,77位投资者诉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案在宁波中院7号法庭举行证据交换和开庭。
此次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5点多。原告方有四位律师出庭,分别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熊志坚律师。另外,还有两位宁波股民参加庭审。被告代理律师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冶。
隐瞒重大诉讼引发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富邦的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二是2010年报及2011半年报披露不实。证监会[微博]认定,宁波富邦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2011年3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0年度报告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未披露上海文盛起诉宁波富邦事项。2011年8月23日,宁波富邦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鉴于以上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宁波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涉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处以不同程度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从二级市场看,在隐瞒重大不利诉讼期间,2011年4月19日宁波富邦股票成交价最高见至18.79元。在2011年10月18日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之日,股价日跌幅达8.14%,收盘价仅10.61元。此后该股股价持续下跌,截至2011年12月27日收盘价跌至7.21元,股民损失惨重。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杭州投资者胡先生、胡女士以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委托厉健律师率先向宁波中院起诉,涉案股数合计10.04万股,索赔金额约67.4万元,宁波富邦证券索赔案正式拉开帷幕。
厉健律师介绍,截至2014年7月10日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全国共有79位投资者起诉宁波富邦,索赔总额约958万元。其中,2012年8月最先起诉的胡先生、胡女士二案已在2013年5月8日开庭完毕。此次其余77案集中开庭,意味着宁波富邦案部分案件可能在近期作出判决,或者意味着全部案件集中调解时机成熟。
法庭激辩:
原告损失与系统风险
在此次开庭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除了原告损失计算方法、基准价如何确定(可流通股份是否包括司法冻结股份)之外,最大的争议是原告损失是否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
被告提交了21份证据,包括公司公告、有色金属走势、其他个股股价走势和上证深证指数变动,还有香港恒生指数、纳斯达克[微博]指数、央行[微博]加息政策、美国主权评级下调等证据,试图证明原告损失是其主观投资和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律师指出,被告多数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与本案毫无关联。原告受虚假陈述影响买入的是宁波富邦股票,并不是有色金属板块、综合指数和其他个股。至于境外股指和美国主权评级等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着”,系统风险如何认定至今没有明确依据和标准,被告的举证无法证明该案存在足以影响所有股票下跌的“系统风险”。不过,根据处罚决定和司法解释,足以认定被告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理应全额赔偿。
原告要求
判决后追究高管刑责
上月初,法官曾召集双方律师征求调解意见,由于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和解。在此次开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律师再次表示没有调解意愿。
包括许峰律师在内的原告律师一致表示,该案经历漫长等待,希望被告慎重考虑调解方案。如果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根据《刑法》161条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标准,请求法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宁波富邦直接负责主管和责任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至20万罚金。
“公司隐瞒重大诉讼长达8个月,涉诉金额5645万元,占公司近期审计净资产39.2%。”厉健律师坦言,“如果宁波富邦立即披露重大诉讼,无辜投资者显然不会因‘踩地雷’而损失惨重。若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太低,我们将坚决上诉。”
厉健律师提醒,凡是在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宁波富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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