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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案诉讼时效仅余最后百日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04月02日 04:18  投资快报

  律师提醒逾期将失胜诉权

  记者 余以墨

   2012年7月12日,宁波富邦(600768)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一晃时间已经过去近两年。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刘国华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受损股民针对该公司的民事证券赔偿,截止日期为今年7月12日。一旦错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将丧失胜诉的权利。

  信披违规遭证监会处罚

   资料显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于1996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600768。 2012年7月12日,宁波富邦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7 号),宁波富邦的违法事实主要是:1、2011 年 2 月 3 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未及时披露。2011 年 9 月 30 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 1607 号民事判决书。2011 年 10 月 17 日,宁波富邦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实(详见公司 2011-025 号公告)。2、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宁波富邦、郑锦浩、华声康、宋汉心等给予行政处罚。

  投资者索赔已逾百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该案的管辖法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目前已有多名投资者起诉索赔,索赔金额已超百万元。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百日 现在买卖股票不影响索赔

  不过据刘国华律师提醒,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两年即今年7月12日到期,投资者最晚应在7月12日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600768股票打印至2011年12月31日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刘律师表示,因早已过了基准日,现在的买卖对投资者索赔并无影响。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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