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不得超50%

2015年04月25日 02:35  证券日报  收藏本文     

  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促进企业重组的作用,加大并购重组融资力度,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扩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原《适用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本次修订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作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便利企业报审募集配套资金,过去对配套资金超过25%的,需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现在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一并审核。

  第二,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适用意见》修订的同时,证监会在外网一并发布了问题与解答,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同时,问题与解答细化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中关于募集配套资金必要性的披露要求。此外,《适用意见》根据2014年10月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引用的相关条目作了相应修改。”张晓军称。

  张晓军表示,《适用意见》发布后,以重组项目是否经证监会受理为限,已经披露重组预案尚未经证监会受理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锁价;已经证监会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重新锁价。

  此外,针对近期将取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项目的消息,张晓军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已有取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行政许可的内容。待《证券法》完成修订并正式实施时,证监会将制定发布有关规则予以落实。目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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