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应杨剑波案:尊重法院审理

2014年04月05日 02:39  新京报  收藏本文     

    【相关专栏】和杨剑波[微博]的一顿“交心饭”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微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开庭,未能当庭宣判。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此事称,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和监督。

  邓舸表示,依然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月3日,证监会诉讼代理人与杨剑波对簿公堂。杨剑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证监会撤销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则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去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发生交易系统故障,下错单成交72.7亿元,推升沪指猛涨5.96%。当天下午,光大证券对这一错单交易采取对冲措施: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

  之后,证监会认定此事存在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等4名高管分别受到警告、罚款60万元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新京报4月3日报道,庭审当日“是不是内幕”、“是不是责任人”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杨剑波认为自己谈不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在对冲交易的过程中,将当天中午决策层的指令传达给了一线交易员。

  对于杨剑波一方提出的质疑,证监会反驳称杨剑波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同时,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因不满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杨剑波于今年2月8日正式起诉证监会,北京市一中院于2月18日正式立案。

  ■ 相关新闻

  上市公司优先股信披准则发布

  据新华社电 证监会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这三项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据介绍,发行预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包括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价格、股息率、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方式、转股条款、回购条款等十二项内容。二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在融资决策中形成正确判断的事项,如“优先股发行的目的”、“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

  “中小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更清楚地了解优先股的特点和风险,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证监会也将充分关注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邓舸说。

(原标题:证监会回应杨剑波案:尊重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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