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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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重点针对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规定,其中,就票面股息率有所规定;高管亲戚排除在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之外;关联股东参与优先股发行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要发表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介绍,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满足融资需求,证监会[微博]将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确定为100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公开发行优先股,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在市场上公开买卖,没有任何限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不符合投资者门槛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 近期将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涉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并购重组事项。张晓军表示,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配套规则,同时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新三板都将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
针对投资者反映的个人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门槛保持不变,而对于合格范围外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征求意见中有提出扩大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试点范围,但证监会并未采纳。张晓军指出,优先股试点坚持稳妥起步的原则,维持上证50指数成分股为优先股试点范围。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将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发行的股息;公开发行优先股,要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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