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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规则调整:主营业务突出变为业务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6日 06: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徐亦姗北京报道

  新三板扩容在即,“扩大股份转让试点方案”对交易结算制度,融资政策等均进行了调整。(详见本报7月20日《新三板扩大股份转让试点方案曝光》)

  近日,记者了解到,在扩大股份转让试点方案中,亦对挂牌公司的准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调整:除坚持中关村试点中要求的公司治理健全、运行规范、存续满两年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条件之外,同时考虑企业多样化特点,将“主营业务突出”调整为“业务明确”,对业务是否突出不做量化要求,重点要求公司要真实、准确、完整描述业务模式、业务分布、营业收入构成及比例等详细信息。

  而在准入环节调整的基础上,更强调强化挂牌环节的信息披露。

  一是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进一步充实风险揭示内容,在原来章节设计上,集中风险披露内容,突出风险揭示。

  二是增加披露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及影响。三是统一要求申请文件应包含法律意见书。四是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须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前在中关村试点中并无此明确要求。五是统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要求挂牌公司按新会计准则披露最近二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此外,对于挂牌企业,“扩大股份转让试点方案”也要求规范持续信息披露。

  首先,相对于上市公司信披,场外市场挂牌公司年报中,减少对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监高任职及报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临时报告中,减少了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重大合同、重大债务、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新公布的法规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获得大额额外收益等披露要求。

  其次,在整合定向增资专项意见与定向增资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方面,减少重复要求,并将有助于股东决策的定向增资分析报告作为定向增资方案的备查附件,在股东大会之前进行披露。

  再次,在强化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所持股份的解除限售、减持股份,以及股份转让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形,增加有关权益变动披露的规定,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后要求要完善定期报告电子化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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