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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相关情况的问答(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30日 10:5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相关情况的问答(3)

  记者:太平洋证券上市起到了何种社会效果?

  负责人: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导下提出来的将风险化解与上市公司股改相结合的方案,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国九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原则。组合方案的实施,使云大科技近3万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有效地维护了云南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使债权银行的受偿率从20%提高到了50%,大大降低了云大科技各国有债权银行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云南省金融秩序的稳定;使云大科技国有股东

  避免了巨大损失,使国有资产得到了保值增值;使云南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全部完成,并且使云南省拥有了一家上市证券公司,优化了云南省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促进了云南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

  而且,组合方案的实施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实现了多方共赢,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方案。

  然而,某媒体在其文章中,却只字不提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积极意义,而是一再强调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使原来1元/股的原始股,在上市后达到了40元/股的价格,把证券市场上短期无法实现的纸上富贵等同于股东实际的投资回报,刻意夸大原始股东的财富效应,以激起广大在二级市场上投资受挫的散户的不满情绪。

  记者:有媒体认为太平洋证券上市既没有经过发审委,也没有经过重组委的审核,属于非法上市,对此,您如何解释?您如何看待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合法性?

  负责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组合方案显示:方案是由云大科技股改和太平洋证券上市两部分组合而成的,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其中换股是股改的手段,也是支付对价的方式,而太平洋证券上市则是股改和化解退市风险的最终结果。整个方案的设计完全符合“国九条”和“指导意见”关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和要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方案的实施过程也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而,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合法性是十分确定的。

  我们先看太平洋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太平洋证券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即可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很显然,太平洋证券符合上述公开发行的条件。2007年2月16日,太平洋证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和定向增资工作的请示》,请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定向增资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得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7]81号)的核准。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规定,太平洋证券部分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完成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也以获全体参会股东96.36%,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90.24%,全体参会非流通股股东100%的高赞成率,经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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