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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延迟推出创业板稳定市场信心(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11:30 每日经济新闻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了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和审核制度有很大关系,如证监会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审核方式,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是协调的;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则投资者就可以合理依赖证监会的判断。

  建保荐机构奖惩措施

  对创业板企业风险的判断最主要依赖于保荐机构的判断能力。应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保荐机构素质的提高。比如,制定对保荐机构的评价标准,对排名靠后的,可采取一些市场化的惩罚措施。另外,实际中有发审委委员借助其身份在市场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应该予以规范。

  行业专家应在保荐机构

  创业企业行业分布很广,发审委行业专家在审核的操作性、把关能力等方面会存在问题,行业专家应在保荐机构而不是在发审委。

  吴晓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禁止上市企业买卖壳资源

  创业板不应将风险仅压在一两个保荐人身上,最主要的风险应该让发行人承担,出台相应的规则对企业本身进行约束。

  创业板应该设置退市机制,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禁止买卖壳资源,真正做到有进有出。

  刘纪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限制保荐人保荐企业数量

  创业板上市标准不能太高,但是决不能一下子降太低。在创业板推出的过程中,对保荐人的要求应该更严格,3年的督导期限不能改变。此外,对于保荐人能同时保荐多少家企业应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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